四川省金融工作局关于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变更和终止等审批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时间】2017-09-25【发文字号】川金发〔2017〕96号【颁布单位】四川省金融工作局四川省金融工作局关于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变更和终止等审批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州)金融办(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以下简称《条例》)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四川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川府发〔2010〕30号)、《关于四川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减资审批工作内部指引的通知》(川府金发〔2016〕66号)、《关于印发2017年四川省融资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与发展工作要点的通知》(川金发〔2017〕5号)等政策规定,现就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变更和终止等审批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设立法人融资担保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省外法人融资担保公司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经省金融工作局批准。二、设立法人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企业法 人股东最近1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持股比例超过30%的企业法人股东净资产原则上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 元。主要发起股东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5%;近 三年连续盈利,且扣除非经营性收入后三年净利润累计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合并会计报表口径)。企业法人股东需提供近两年及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须经上年度全国或四川省综合排名前50位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二)新设商业性融资担保公司原则上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 币3亿元,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原则上不低于1亿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三)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四)有健全的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三、融资担保公司申请减资,应符合川府金发〔2016〕66号规定的以下条件:(一)融资担保公司经营满一年以上,无民间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二)应征得合作银行机构等主要债权人同意;(三)减资后注册资本应不低于担保责任余额的五分之一;(四)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5亿元及以上的,减资后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5亿元以下的,减资后注册资本应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四、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后的相关事项应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五、省外法人融资担保公司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二)经营融资担保业务3年以上,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三)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六、省内法人融资担保公司在省外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征求住 所地市(州)金融办(局)以及省金融工作局意见,并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公司住所地市(州)金融办(局),市(州)金融办(局)自收到相关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省金融工作局备案。七、省内法人融资担保公司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或者变更相关事项之日起30内向住所地市(州)金融办(局)备案,市(州)金融办(局)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10日内向省金融工作局备案;变更后的相关事项应当符合《条例》规定。八、融资担保公司解散的,应当征求住所地市(州)金融办 (局)意见,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对未到期融资担保责任的承接作出明确安排。清算过程应当接受住所地市(州)金融办(局)的监督。九、各市(州)金融办(局)应严格按照《条例》和本通知等规定,按现行工作程序,审核审批事项条件和材料,核查备案事项。要按照全省融资担保业发展和监管工作部署,做好本地区融资担保机构发展规划布局,促进减量增质、规范发展。十、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根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后续将出台的一系列《条例》配套政策措施,省金融工作局适时调整完善相关工作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