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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时间】2014-07-31
【发文字号】融资担保办函〔2014〕42号
【颁布单位】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关于融资性担保机构违规关联担保有关风险的提示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
近期,一些地区陆续发生多起因融资性担保机构违规关联担保等问题引发的风险事件,涉及客户多、金额大、影响面广,对当地社会稳定、金融安全和融资环境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经当地监管部门初步核查,这些风险事件大多是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关联方通过另设理财类公司或P2P平台等方式向社会集资,再由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并将募集的资金用于关联交易或民间借贷等活动,因资金链断裂,巨额债务不能到期支付,引发众多债权人围攻担保公司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群体性事件,主要风险和问题包括:
一是关联担保。上述风险事件中存在大量关联担保、“自担自用”的问题。发生风险事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或其他关联方往往设立了多个投资理财类公司或P2P平台从事民间借贷等活动,由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其理财或P2P平台等产品承诺的高额回报及本金提供担保,并大多将上述资金通过其另外的关联公司或直接从事民间借贷等活动。
二是违反担保集中度限制。发生风险事件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均严重违反《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关于“对单个被担保人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的担保集中度限制。
三是帐外经营。上述风险事件中,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的关联担保及民间借贷担保业务大都不在其财务报表上反映,资金只在关联公司进行“体外循环”,以隐瞒其关联担保及民间借贷担保业务的真实情况。
四是涉及金额较大,关键人员失联甚至出逃。上述风险事件中有的涉及金额达百亿元,涉及债权人众多,实际控制人及高管失联、出逃、对当地融资性担保行业经营环境、融资环境以及社会、金融稳定造成了较大负面影响。
为切实防范和化解有关风险,现提示风险如下:
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高度关注此类问题和风险,对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违规关联担保及从事民间融资担保的风险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排查,要重点关注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及关联方设立或控制财富管理公司、投资公司及P2P平台等理财关联公司的情况。风险排查工作内容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民间融资担保基本情况,是否存在从事民间融资担保但不按规定保送信息的问题,是否存在帐外从事民间融资担保业务、为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民间融资提供担保或变相提供给担保、超业务集中度规定提供民间融资担保等违规问题,以及为非法吸存、非法集资等违法业务提供担保等活动。尤其是对股东背景比较复杂、关联企业较多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风险情况要提高关注度和敏感度。要通过此次排查摸清风险底数、堵塞风险漏洞、排除风隐患,严守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
二、对风险排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风险,要依法及时处置。对风险底数不清、风险隐患较大的地区,应采取暂停辖内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民间融资担保业务等监督措施,着力化解行业风险;对可能出现较大风险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要切实做好应急处置预案,提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人员外逃和资产转移;对涉嫌非法集资或为非法集资提供担保等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
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201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