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关注行业发展  服务创造价值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担保圈贷款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的通知
2014-07-28 09:59:29

【颁布时间】2014-07-28

【发文字号】银监办发〔2014〕214号

【颁布单位】银监会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担保圈贷款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的通知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

近一时期,我国部分地区企业(不含融资性担保机构,下同)担保圈导致的信贷风险大量暴露,给银行信贷资产带来较大风险。为有效防范和化解企业担保圈贷款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担保圈常见的担保模式有互保、联保、循环保等,当前在小微企业和县域企业中较为普遍。这些担保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增强企业偿债能力,但也容易造成多头授信和过度授信,加大风险发生和传递的可能性。特别是在经济下行周期,当担保圈中个别企业发生经营问题和财务危机时,往往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风险很快传染整个担保圈,导致圈内企业整体陷入困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当前担保圈风险问题的严重性和复杂性,未雨绸缪、防患未然,研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风险,确保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

二、转变观念。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改变银行贷款风险管理中过度依赖抵押、担保等第二还款来源的做法,把企业第一还款来源作为授信额度控制和贷款风险管理的首要条件。单个企业客户的贷款需求必须有真实交易背景作为支撑,根据企业销售规模与经营周转速度合理核定贷款额度,核定的贷款额度必须有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作为覆盖。要严格控制企业间互保、联保、循环保贷款规模,适当降低互保、联保、循环保贷款比重,注重从源头上防范多头授信、连环互保风险.

三、严格准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企业互保、联保、循环保业务的准入管理,审慎评估保证人的实际担保能力,加强对保证人的准入管理。要深入调查相关借款人和担保人关联关系、资金流向并甄别联保背景真实性,防范操作风险和欺诈风险。严格限制言目担保和过度担保行为,防止担保链条过长。对联保贷款方式,企业对外担保的限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其净资产;除农户担保贷款外,每家企业担保客户不超过5户,并严格控制联保体内单户贷款额度。

四、专项排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本行互保、联保、循环保企业客户进行专项排查,彻底清查和审值评估担保圈内贷款风险。对排查过程中发现的属于担保圈贷款的客户,要及时纳入担保圈治理范围,重点做好对借款人、保证人偿债能力的分析和监控。在专项排查的基础上,要按照企业爆发风险的可能性及损失大小,对客户进行筛查排序,实施名单式管理,并将客户分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三类,对高风险客户要坚持“一户一策”原则,逐户制订变更承债主体、调整贷款期限、优化担保结构、置换业务品种等风险处置预案。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2014年10月底前完成风险排查,并及时向属地银监部门报告排查结果和高风险客户的风险处置预案。

五、抱团帮扶。对于已出现风险的担保圈贷款,要由主债权银行(即贷款余额最大行)牵头成立担保贷款债权人委员会,建立债权银行之间的协调会商机制,共同应对风险暴露后的化解处置。在发生因企业对外担保而形成的风险事件时,债权人委员会要协调各债权人按照“实事求是、区别对待、抱团帮扶、合力解困”的原则,积极整合资源化解债务风险。要共享信息、协调政策,共同促进风险化解工作,不得单独采取极端方式突然处置,防止担保圈内企业由于资金链断裂造成大面积倒闭,引发区域性金融风险。

六、分类管理。对暂时出现资金链紧张,但属于战略新兴、节能环保等国家政策支持产业,或有市场、有客户、有核心竞争力、有科技含量的企业,债权银行不应强行要求立即偿还所有债务,不盲目抽货、压贷、缓贷,可通过重新评估贷款期限、增加有效抵质押物等方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最大限度地保全银行债权。对干市场发展前景和盈利能力一般,或偿债能力不佳、保证人担保能力不足、关联关系过于复杂,或圈内企业存在违约记录的客户,可通过增加抵质押物、多收少贷、只收不贷等措施积极压缩收回贷款。对于市场发展前景不佳甚至属于国家政策限制发展的产业,或资金无盘活希望、有贷款诈骗嫌疑,甚至躲避还款、逃废银行债务的,要及时采取诉讼手段,保全资产、减少损失。

七、核销处置。对于因担保圈问题导致的不良贷款,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用足用好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呆账核销、不良处置的各项政策,通过及时核销、贷款转让、变更偿债主体等多种方式依法高效处置不良资产。

八、监测预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全面的风险预警管控机制,加强对企业担保圈贷款的日常监测。要健全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强化贷前风险预警功能,监控重点行业、区域、特定客户群等风险变化趋势,及时发出预警信号。重点监控银行贷款依存度高、民间融资依存度高、生产经营不正常的担保圈企业,长三角、珠三角等风险较高地区的担保圈企业,以及钢贸、煤炭、纺织化纤等风险较高行业领域的担保圈企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2014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