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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担保机构所处的地方环境和担保机构人员、业务、资源、客户等具体情况存在差异,对于担保风险化解的方式可能各有千秋。在介绍一些常见的风险化解方式之前,下面就一些基本原则进归纳。
一方面,担保机构要借助于保后跟踪手段与被担保人及反担保人保持密切跟踪和联系,在发现问题时,应当及时向贷款行通报并共同商议采取防止损失扩大;
另一方面,担保机构要与贷款行在合作协议、保证合同等合同条款中约定,任何一旦发现被担保人出现风险或者存在潜在风险,应当第一时间相互通知、协助,共同协商对策。
对于金额或者风险较大的特殊项目,担保机构更应派员全程跟踪,掌控关键环节,这样纵使万一出现纰漏,也能立即发觉并采取措施。
项目经理一旦获知企业出现或者即将出现风险的信息,就应当在第一时间报告担保机构风险管理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对信息进行初步判断后,应当毫不迟延地向公司分管领导汇报,分管领导根据风险严重情况,决定是否将风险事项提交公司管理层进行群体决策。
总言之,信息传递应当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和通道内全部完成,有关决策也应当在最短时间内作出并立即执行,信息传递、领导决策和贯彻执行都应当有严格的制度保障并得到普遍遵守。
担保机构相对于其他金融机构的显著优势之一就是灵活性,在代偿风险出现时,担保机构要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灵活使用一种或多种对策,如约谈企业负责人、诉讼保全、查找财产线索、帮助企业度过难关等。但前提是要摸清企业的全部情况,做到知己知彼,采取的对策要能切中要害,既要最大限度地维护担保机构自身的利益,又要留有适当的余地。
正如英语谚语有云:“A bird in a hand is worth two in a bush”(两鸟在林不如一鸟在手)。
由于担保业务的高风险性,对于任何一个担保项目,担保机构要随时为代偿及追偿做好准备。被担保企业一旦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因为企业经营不善,资不抵债,众多债权人面临的是僧多粥少的弱肉强食局面。
面对企业的众多不确定性,担保机构一定要先下手为强,把诉讼保全作为优先考虑的第一顺位措施,无论被采取措施的资产是否已经抵押或质押给了担保机构,而不能做“权利上的睡眠者”。
在担保项目出现代偿风险之际,担保机构与被担保企业之间由于利益冲突尖锐,矛盾会随着代偿和追偿的进展而逐渐加深,各方相互戒备甚至直接对抗的局面很容易发生。即便如此,担保机构还是能够在采取做最坏打算的准备前提下,与企业负责人坦诚交换意见,共同协商企业复兴大计。如果能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使企业起死回生,不仅各方的利益能最大化地实现,还有利于双方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并且为社会作出重大贡献。另外,担保机构在风险处置过程中,还要全方位地与银行、其他债权人、法院、拍卖行、评估中介、税务工商部门等保持紧密的合作。
文章内容来源:《融资担保法律实务》(第二版)金振朝【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