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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融资担保行业一季度政策汇编
2020-04-09 09:36:28

2020年1-3月政策汇编 


目 录

  • 财政部关于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增信的通知(财金〔2020〕19号)
  •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产业链协同复工复产金融服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28号)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中国银保监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促进生猪稳供的通知
  • 银保监会 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6号)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0〕5号)
  •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
  • 关于印发《小微企业“战疫贷”实施方案》的通知(川财金〔2020〕9号)
  • 关于印发金融支持四川现代农业“10+3”产业体系八条措施的通知(川金发﹝2020﹞12号)
  • 关于开展2019年度四川省完善融资担保体系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川经信财金函〔2020〕111号)
  • 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 关于加强金融支持我省餐饮企业疫情防控及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川金发〔2020〕7号)
  • 财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 经济和信息化厅商务厅 人行成都分行 四川银保监局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加大金融支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川财金〔2020〕5号)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  (川办发〔2020〕10号)
  •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 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关于加强金融服务 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  (成银发〔2020〕15号)



财政部关于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增信的通知

财金〔2020〕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为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更加积极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增信,帮助企业复工复产、渡过难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前形势下政府控股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积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增信,努力扩大业务规模,提升服务效率,及时履行代偿责任,依法核销代偿损失,协调金融机构尽快放贷,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着力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

二、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要求,不得偏离主业盲目扩大经营范围,不得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不得新开展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担保业务。

三、坚持下沉一线、更好发挥放大效应的原则,推动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加快开展股权投资,力争2020年投资10家支小支农成效明显的地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推动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批量担保贷款合作,力争实现2020年新增再担保业务规模4000亿元目标。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合作机构单户100万元及以下担保业务免收再担保费,2020年全年对单户100万元以上担保业务减半收取再担保费。

四、地方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2020年全年对小微企业减半收取融资担保、再担保费,力争将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进一步提高支小支农业务占比,确保2020年新增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金额和户数占比不低于80%,其中新增单户50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金额占比不低于50%。

五、2020年中央财政继续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依据《财政部 工信部关于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实施降费奖补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547号)要求,对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等成效明显的地方予以奖补激励。各地要加强相关政策衔接,加大代偿补偿力度,切实保障降费效果。符合条件的担保、再担保机构可按规定享受担保赔偿准备和未到期责任准备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

六、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调整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盈利考核要求,重点考核在实现保本微利的前提下支农支小成效(包括当年新增支小支农担保户数、当年新增支小支农担保金额、当年新增500万元以下支小支农担保金额占比、当年平均综合融资费率等),落实尽职免责要求,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薪酬待遇等直接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对于支小支农成效明显但代偿压力较大的机构,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及时给予适当支持,推动实现可持续经营。

七、对严重偏离支小支农主业、擅自扩大业务范围、违规开展股权投资和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担保业务的地方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予以公开通报,不得享受各级财税支持政策,不得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范围。

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强化责任担当,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尽快完善配套措施,推动政策落实落细落地。

 

 2020年3月27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产业链协同

复工复产金融服务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20〕28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力度,推动产业链协同复工复产,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大产业链核心企业金融支持力度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强化产业链核心企业金融服务,加大流动资金贷款等经营周转类信贷支持,给予合理信用额度。支持核心企业通过信贷、债券等方式融资后,以适当方式减少对上下游企业的资金占用,帮助产业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解决流动资金紧张等问题。

(二)提高核心企业信贷资金向上游企业的支付效率。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提高核心企业信贷业务办理效率,将符合受托支付要求的贷款直接支付给核心企业上游企业。以银行信贷资金及时清偿上游企业的应付款项或向上游企业支付预付款,减少产业链账款拖欠或资金占用,加快上游企业资金回笼。

(三)支持核心企业为下游企业提供延期付款便利。银行业金融机构可通过及时为核心企业收到的下游企业支付的商业汇票办理贴现,或为核心企业办理应收账款融资、应收票据融资,提高核心企业销售资金回笼效率,帮助下游企业提前获得商品,减轻下游企业现金流压力。

(四)强化核心企业信用约束。落实核心企业的信用责任,在融资合同条款中可明确核心企业在获得信贷资金后及时向企业付款的责任和义务。

二、优化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金融服务

(五)加强对核心企业上游企业的信贷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可通过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融资方式,为上游企业解决先货后款模式下的资金占用问题;也可以上游企业所获订单为基础进行订单融资,满足上游企业经营周转需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应收账款融资时应办理质押、转让登记。
(六)强化对核心企业下游企业的信贷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可通过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预付款融资等方式,为下游企业获取货物、支付货款提供信贷支持;也可在下游企业已获取货物的情况下,通过存货与仓单质押融资等方式缓解存货积压形成的资金压力。
(七)优化供应链融资业务办理流程。在核心企业承担付款责任或提供担保、回购、差额补足等增信措施的前提下,上下游企业办理供应链融资业务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可适度简化客户评级准入等流程,纳入核心企业统一授信管理,使用核心企业授信额度。
(八)加大疫情防控期间对相关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疫情防控期间,对于核心企业上游企业,可适当提高应收账款、应收票据或订单融资比例;对于核心企业下游企业,可适当提高预付款融资或存货与仓单质押融资比例。对暂时受到疫情影响、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可适当降低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金比例和适度减免手续费。

三、加强金融支持全球产业链协同发展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强化金融支持“稳外贸”作用,增加外贸信贷投放,对优质外贸企业授信和支用放款建立“绿色通道”,合理确定分支机构授权,提高效率。

(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跨境服务网络,与境外同业机构合作,共同为全球产业链提供信用支持和融资服务。

(十一)落实好中小微企业贷款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等政策。鼓励保险机构进一步拓宽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当降低费率。

四、提升产业链金融服务科技水平

(十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供应链业务系统,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为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供应链融资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与政府机构、核心企业相关系统实时交互交易数据,建立交易风控模型,创新供应链金融模式。

(十三)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有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探索创新产业链金融服务产品,研究开发服务电商平台、物流等领域大型核心企业的金融产品。主要依靠互联网运营的银行可运用大数据风控技术加强对产业链上民营小微企业线上贷款支持,鼓励大中型银行、政策性银行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加强与此类银行的业务合作。

五、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激励和风险控制

(十四)完善供应链融资业务的考核激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立足自身实际,对产业链协同复工复产相关授信予以差别化安排,完善激励机制,对供应链融资业务在信贷规模、经济资本考核和内部资金转移价格等方面予以适当倾斜。落实尽职免责安排,加快处置不良贷款,核销不良贷款处置损失。

(十五)加强产业链金融服务的风险控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明确核心企业准入标准,认真审核核心企业融资需求和贷款用途,加强对信贷资金流向的有效监督。加强押品管理,有效控制存货质押融资风险。合理确定供应链融资整体合作额度,严格审核供应链交易背景,必要时要求核心企业承担账款回购或商品回购责任。通过专户管理、协议扣款或受托支付等手段,监控应收账款回笼。

六、加大保险和担保服务支持力度

(十六)鼓励保险机构和政策性担保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为产业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获取融资提供增信服务。鼓励保险机构针对核心企业上下游的风险特征,提供抵质押、纯信用等多种形式的保证保险业务,进一步加大贸易信用保险的承保覆盖面,拓宽企业融资的增信方式。

(十七)人身保险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适度延长保单质押贷款期限,提升贷款额度,帮助客户缓解短期资金压力,支持小微企业复工复产。针对疫情发生以来物流受阻情况,保险机构可适当顺延疫情期间停运的营运车辆、船舶、飞机的保险期限。

银保监会将加强督促指导,持续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加强产业链协同复工复产金融服务。

 

2020年3月26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 促进生猪稳产保供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财政厅(局)、银保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猪稳产保供工作部署,进一步推动各项政策落实,经研究,决定在《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种猪场和规模猪场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19〕30号)、《财政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做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19〕69号)和《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做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89号)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生猪稳产保供工作的支持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动生猪生产加快恢复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印发的2020-2021年生猪稳产保供目标任务,明确职责分工,细化任务措施,确保年底前完成各项既定任务。要发挥恢复生猪生产协调办公室的作用,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实落地。继续抓好生产数据调度和监测预警,准确研判形势,及时发布动态信息,引导市场预期。督促各类在建项目加快工程进度,尽快形成产能,引导龙头企业发挥自身优势,带动中小养殖场户发展。

  二、完善临时贷款贴息补助政策

  将享受临时贷款贴息补助政策的规模猪场条件由年出栏5000头以上调整为年出栏500头以上。新纳入支持范围的支持对象贴息期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贴息资金渠道、比例、范围、时间计算等有关要求继续按农办计财〔2019〕30号和财办农〔2019〕69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增强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作用

  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要进一步发挥政策性功能,积极为符合担保要求的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和年出栏5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提供信贷担保服务。对于200万至1000万元(含)之间的担保项目,纳入政策性业务考核范围的有效期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并可按规定享受担保费用补助和业务奖补政策。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在坚持市场化运营和做好风险管控的基础上,应尽量简化担保贷款程序,缩短办理时间,保证贷款尽快到位。

  四、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一)调整完善贷款考核机制。提高生猪贷款风险容忍度,将生猪养殖贷款不良贷款率放宽至不高于涉农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以内。

  (二)拓宽抵质押品范围。支持银行将养殖圈舍、大型养殖机械、生猪活体纳入可接受押品目录。将土地经营权、养殖圈舍、大型养殖机械抵押贷款试点范围由辽宁省、河南省、广东省、重庆市扩大到全国各省(区、市),继续支持具备生猪活体抵押登记、流转等条件的地区按照市场化和风险可控原则,积极稳妥开展生猪活体抵押贷款试点。

  五、有关要求

  (一)加快推进金融支持生猪养殖创新试点。金融机构要加大养殖圈舍等抵质押担保创新服务的先行先试,尽快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样本。各地银保监局要加强督促引导,按季上报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支持金融机构做好生猪养殖贷款主体的筛选、推介、尽职调查等工作。

  (二)加大国有金融机构对生猪生产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政策性银行支持生猪生产的先导作用,农业发展银行在三年内要安排不少于500亿元的信贷规模,重点用于支持包括生猪养殖在内的生猪全产业链发展和储备调控体系建设,实施差别化贷款政策。农业银行、邮储银行等国有银行要在满足大中规模猪场新建、改扩建及流动资金贷款需求上加大力度。

(三)加强对贷款贴息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对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和年出栏50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继续执行农办计财〔2019〕30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对新纳入补助范围的支持对象,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完善贴息操作办法,进一步细化贴息程序、审核办法、资金拨付、监管措施等要求,在确保企业申报贷款贴息相关资料真实准确可信、审核结果科学合理公正和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的前提下,可结合实际适度下放审核权限,简化操作流程和手续,缩短资金拨付时间。要加强指导和监督,准确测算贴息金额,强化公开公示,保障资金安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及时将审核结果反馈到市、县,市、县财政部门将贴息资金及时直接拨付相关企业,结算情况由省级部门汇总后送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备案。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可结合工作实际,通过资料抽查、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资金监管。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按月通过农业转移支付项目管理系统报送贷款贴息资金数量和政策落实进展情况。                                                                 

 

2020年3月17日

 

 


 

  • 银保监会 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 财政部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

  • 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

银保监发〔2020〕6号

 

各银保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纾解中小微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提高金融服务的针对性、有效性,有关部门作了深入研究,确定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符合条件、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贷款,给予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贷款到期本金安排
对于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贷款本金,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还本申请,结合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通过贷款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安排。还本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对于少数受疫情影响严重、恢复周期较长且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与企业协商确定另外的延期安排。上述贷款涉及担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与企业、担保人等协商处理。
二、关于贷款利息支付安排
对于2020年1月25日至6月30日中小微企业需支付的贷款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付息申请,结合其受疫情影响的实际情况,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延期付息安排。贷款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罚息。延期利息的具体偿还计划,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企业双方自主协商、合理确定。
三、关于湖北地区特殊安排
湖北地区各类企业适用上述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为湖北地区配备专项信贷规模,实施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力争2020年普惠型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较上年平均水平降低1个百分点以上。
四、关于企业新增融资安排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对接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建立绿色通道,简化贷款审批流程,适度下放审批权限,应贷尽贷快贷。要改进绩效考评、尽职免责等内部资源配置和政策安排,努力提高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占比和“首贷率”。地方法人银行应主动申请人民银行的新增再贷款、再贴现额度,积极配合政策性银行的新增信贷计划,以优惠利率向民营、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
五、落实要求
做好需求对接。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对接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需求,开通线下和线上(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多种渠道,为企业延期还本付息申请提供便利。要及时受理企业申请,限时回复办理。
明确支持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合理评估企业状况,调整完善企业还本付息安排,重点支持前期经营正常、受疫情影响遇到暂时困难、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对于受疫情影响特别严重、遇到特殊困难的行业,例如交通运输、批发零售、文化娱乐、住宿餐饮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倾斜。
有效防范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贷款进行专门统计、密切监测,对于贷款期间企业经营出现实质性变化的,及时予以相应处置。同时,应完善反欺诈模型运用,推进信息共享联防。一旦发现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停止融资支持,并通过上报征信、诉讼等惩戒措施,有效防控道德风险。
六、有关配套政策
对于上述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企业征信记录。
人民银行综合运用公开市场操作、中期借贷便利、常备借贷便利、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保持银行体系流动性合理充裕,维持银行负债端平稳接续。
各级财政部门对于国有控股和参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2020年的经营考核,应充分考虑应对疫情、服务中小微企业的特殊因素,给予合理评价。

 

2020年3月1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
    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

  • 建办市〔2020〕5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
(一)分区分级推动企业和项目开复工。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根据本地疫情防控要求,开展企业经营和工程项目建设整体情况摸排,加强分类指导,以县(市、区、旗)为单位,有序推动企业和项目开复工。低风险地区要全面推动企业和工程项目开复工,中风险地区要有序推动企业和工程项目分阶段、错时开复工,高风险地区要确保在疫情得到有效防控后再逐步有序扩大企业开复工范围。涉及疫情防控、民生保障及其他重要国计民生的工程项目应优先开复工,加快推动重大工程项目开工和建设,禁止搞“一刀切”。
(二)切实落实防疫管控要求。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与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控部门加强统筹协调,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台建设工程项目疫情防控和开复工指南,重点对企业组织管理、人员集聚管理、人员排查、封闭管理、现场防疫物资储备、卫生安全管理、应急措施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细化疫情防控措施,协助企业解决防控物资短缺等问题。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明确已开复工项目施工现场各方主体职责,严格落实各项防疫措施,切实保障企业开复工后不发生重大疫情事项,全力服务国家疫情防控大局。
(三)加强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开复工期间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加强风险研判,制定应对措施,创新监管模式,严防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对近期拟开复工项目,简化工程质量安全相关程序要求,优化工程质量安全相关手续办理流程,鼓励实行告知承诺制,加强事后监管,可以允许疫情解除后再补办有关手续。对工程项目因疫情不能返岗的管理人员,允许企业安排执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其他人员暂时顶岗,加快工程项目开复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工程项目开复工前安全生产条件检查,重点排查深基坑、起重机械、高支模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隐患,强化进场人员开复工前质量安全、卫生防疫等交底,对准备工作不充分、防范措施不落实、隐患治理不到位的工程项目,严禁擅自开复工。督促工程建设单位切实保障工程项目合理工期,严禁盲目抢工期、赶进度等行为。
二、加大扶持力度,解决企业实际困难
(四)严格落实稳增长政策。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企业应对疫情专项帮扶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财税、金融、社保等支持政策,指导企业用足用好延期缴纳或减免税款、阶段性缓缴或适当返还社会保险费、减免房屋租金、加大职工技能培训补贴等优惠政策。加快推动银企合作,鼓励商业银行对信用评定优良的企业,在授信额度、质押融资、贷款利率等方面给予支持,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大力推行工程担保,以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替代保证金,减少企业资金占用。严格落实涉企收费清单制度,坚决制止各类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等行为,切实降低企业成本费用。
(五)加强合同履约变更管理。疫情防控导致工期延误,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引导企业加强合同工期管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与建设单位协商合理顺延合同工期。停工期间增加的费用,由发承包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协商分担。因疫情防控增加的防疫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因疫情造成的人工、建材价格上涨等成本,发承包双方要加强协商沟通,按照合同约定的调价方法调整合同价款。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要及时做好跟踪测算和指导工作。
(六)加大用工用料保障力度。加强部门协调联动,积极帮助企业做好工人返岗、建筑材料及设备运输、防疫物资保障等工作。统筹推进建筑业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复工,加强上下游配套企业沟通,协助企业解决集中复工可能带来的短期内原材料短缺或价格大幅上涨等问题。强化企业用工保障,做好农民工返岗复工点对点服务保障工作,指导农民工主要输出地和输入地做好人员返岗的对接和服务,鼓励采用点对点包车等直达运输方式,减少分散出行风险。开展建筑工地用工需求摸查,及时发布用工需求信息,鼓励企业优先招用本地农民工,引导企业采取短期有偿借工等方式,相互调剂用工余缺。支持企业开展农民工在岗培训,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设立复工补助资金,对农民工包车、生活、培训等提供补贴,解决农民工返岗的后顾之忧。
(七)切实减轻企业资金负担。加快清理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建立和完善防范拖欠长效机制,严禁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以各种方式要求企业带资承包,建设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避免形成新的拖欠。规范工程价款结算,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不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相关规定,保证金到期应当及时予以返还,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方应向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优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疫情防控期间新开工的工程项目,可暂不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三、加快推进产业转型,提升行业治理能力
(八)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有开复工项目原则上实行封闭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实时记录施工现场所有人员进出场信息,实行体温检测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最大限度减少施工现场人员流动。对不能实行封闭管理的工程项目,要明确施工区域,做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管控人员流动。有条件的工程项目要做到作业区、办公区和生活区的相对隔离,并对施工现场划分作业区域,根据作业特点定时记录区域内人员信息。
(九)大力推进企业数字化转型。企业要加强信息化建设,更多通过线上方式布置工作、实施质量安全管理、召开会议、汇报情况、招聘队伍、采购建材和机械物资等,推进大数据、物联网、建筑信息模型(BIM)、无人机等技术应用,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人员聚集和无序流动。
(十)积极推动电子政务建设。全面推行电子招投标和异地远程评标,对非必须到现场办理的业务,一律采用线上办理。对涉及防疫防控或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等特殊情况的应急工程项目,经有关部门同意可以不进行招标。大力推行施工许可线上全流程办理和电子证照,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有条件的地区可采用“在线申报、在线审批、自行打证”模式,不再经政府办事窗口现场办理。
(十一)推动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改革。实行资质申报、审批、公示、公告等业务的“一网通办”,鼓励采用邮寄等方式领取证书。各地可进一步扩大审批告知承诺制适用范围,减少资质申报材料,提高审批效率。
四、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
(十二)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责,在做好各项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统筹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企业和工程项目开复工工作。结合地方实际,进行专题研究部署,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联动,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协调解决企业开复工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最大程度减少企业负担和损失,帮助企业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经营。
(十三)加大指导监督力度。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经营的监测分析和指导监督,落实监管职责,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开复工的监管,强化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及时上报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建议。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及时了解市场运行情况和企业诉求。加强舆论宣传引导,打造各方协力、众志成城的良好氛围,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

 

2020年2月26日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国家外汇

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

银发〔2020〕29号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金融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主动作为,确保金融服务畅通,支持各地疫情防控,发挥了积极作用。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阶段。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的通知》精神和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部署,进一步强化金融对疫情防控工作的支持,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加大货币信贷支持力度

(一)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人民银行继续强化预期引导,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常备借贷便利、再贷款、再贴现等多种货币政策工具,提供充足流动性,保持金融市场流动性合理充裕,维护货币市场利率平稳运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因春节假期调整受到影响的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2020年1月下旬存款准备金考核的容忍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支持实体经济,促进货币信贷合理增长。

(二)加大对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在疫情防控期间,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生产、运输和销售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84消毒液、红外测温仪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以及重要生活物资的骨干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人民银行通过专项再贷款向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金融机构对名单内的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中央财政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给予贴息支持。金融机构要主动加强与有关医院、医疗科研单位和相关企业的服务对接,提供足额信贷资源,全力满足相关单位和企业卫生防疫、医药用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合理融资需求。

(三)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行业和企业提供差异化优惠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要通过调整区域融资政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实施差异化的绩效考核办法等措施,提升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金融供给能力。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减半收取再担保费。

(四)完善受疫情影响的社会民生领域的金融服务。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感染新型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一年,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对感染新型肺炎或受疫情影响受损的出险理赔客户,金融机构要优先处理,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应赔尽赔。

(五)提高疫情期间金融服务的效率。对受疫情影响较大领域和地区的融资需求,金融机构要建立、启动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在受到交通管制的地区,金融机构要创新工作方式,采取在就近网点办公、召开视频会议等方式尽快为企业办理审批放款等业务。

(六)支持开发性、政策性银行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要结合自身业务范围,加强统筹协调,合理调整信贷安排,加大对市场化融资有困难的防疫单位和企业的生产研发、医药用品进口采购,以及重要生活物资供应企业的生产、运输和销售的资金支持力度,合理满足疫情防控的需要。

(七)加强制造业、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等重点领域信贷支持。金融机构要围绕内部资源配置、激励考核安排等加强服务能力建设,继续加大对小微企业、民营企业支持力度,要保持贷款增速,切实落实综合融资成本压降要求。增加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

(八)发挥金融租赁特色优势。对于在金融租赁公司办理疫情防控相关医疗设备的金融租赁业务,鼓励予以缓收或减收相关租金和利息,提供医疗设备租赁优惠金融服务。

(九)保障基本金融服务畅通。金融机构要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合理安排营业网点及营业时间,切实做好营业场所的清洁消毒,保障基本金融服务畅通。金融机构要加强全国范围特别是疫情严重地区的线上服务,引导企业和居民通过互联网、手机APP等线上方式办理金融业务。

(十)加强流通中现金管理。合理调配现金资源,确保现金供应充足。加大对医院、居民社区以及应急建设项目等的现金供应,及时满足疫情物资采购相关单位和企业的大额现金需求。做好现金储存及业务办理场地的消毒工作。对外付出现金尽可能以新券为主,对收入的现金采取消毒措施后交存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十一)确保支付清算通畅运行。人民银行根据需要,放开小额支付系统业务限额,延长大额支付系统、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运行时间,支持金融机构线上办理人民币交存款等业务。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清算机构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做好各类支付清算系统、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的正常安全运营,开通疫情防控专用通道,保障境内外救援和捐赠资金及时划拨到位、社会资金流转高效顺畅。

(十二)建立银行账户防疫“绿色通道”。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做好与防控疫情相关的银行账户服务工作,简化开户流程,加快业务办理。要积极开辟捐款“绿色通道”,确保疫情防控款项第一时间到达指定收款人账户。减免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办理防控疫情相关款项汇划费用。鼓励清算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向慈善机构账户或疫区专用账户的转账汇款业务、对疫区的取现业务减免服务手续费。

(十三)加大电子支付服务保障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采用远程视频、电话等方式办理商户准入审核和日常巡检,通过交易监测强化风险防控。鼓励清算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对特定领域或区域特约商户实行支付服务手续费优惠。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要强化电子渠道服务保障,灵活调整相关业务限额,引导客户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个人网上银行、企业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支付服务APP等电子化渠道在线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十四)切实保障公众征信相关权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入机构要妥善安排征信查询服务,引导公众通过互联网、自助查询机进行征信查询。要合理调整逾期信用记录报送,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接入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十五)畅通国库紧急拨款通道。建立财库银协同工作机制,及时了解财政部门疫情防控资金拨付安排,随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加强对商业银行相关业务的指导,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及时跟踪资金拨付情况。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确保资金汇划渠道畅通和国库业务相关系统运行安全稳定,构建疫情防控拨款“绿色通道”。各级国库部门要简化业务处理流程和手续,确保疫情防控资金及时、安全、准确拨付到位。

(十六)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金融机构要树立负责任金融理念,对受疫情影响临时停业或调整营业时间的网点,要提前向社会公布并主动说明临近正常营业的网点。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线上等方式保持投诉渠道畅通,优化客户咨询、投诉处理流程,及时妥善处理疫情相关的金融咨询和投诉。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不得利用疫情进行不当金融营销宣传。

(十七)加强金融基础设施服务保障。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要从工作机制、人员配备、办公场所、系统运维、技术支持等方面提升服务保障能力,确保发行、交易、清算、结算等业务正常运转,尽可能实施全流程、全链条线上操作。要制定应急预案,对突发事件快速响应、高效处理。要加强与主管部门、市场机构、其他金融基础设施的沟通,保持业务系统联通顺畅。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要开设“绿色通道”,必要时提供特别服务安排,并降低服务收费标准。

(十八)稳妥开展金融市场相关业务。金融机构要合理调配人员,稳妥开展金融市场相关交易、清算、结算、发行、承销等工作,加强流动性管理与风险应对。要合理引导投资者预期,确保金融市场各项业务平稳有序开展。对受疫情影响较大地区的金融机构,要保持正常业务往来,加大支持力度。

(十九)提高债券发行等服务效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要优化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工作流程,鼓励金融机构线上提交公司信用类债券的发行申报材料,远程办理备案、注册等,减少疫情传播风险。对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疫情防控以及疫情较重地区金融机构和企业发行的金融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公司信用类债券建立注册发行“绿色通道”,证券市场自律组织对拟投资于防疫相关医疗设备、疫苗药品生产研发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建立登记备案“绿色通道”,切实提高服务效率。

(二十)灵活妥善调整企业信息披露等监管事项。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公司债券发行人受疫情影响,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报或2020年第一季度季报有困难的,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要依法妥善安排。上市公司受疫情影响,难以按期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办理;难以在原预约日期披露2019年年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至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湖北省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可向当地证监局申请延期办理年度报告的审计、披露和报备。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管理的公募基金或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可向当地证监局申请延期办理年报审计和披露。对疫情严重地区的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适当放宽相关风控指标监管标准。

(二十一)适当放宽资本市场相关业务办理时限。适当延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财务资料有效期和重组预案披露后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限。如因受疫情影响确实不能按期更新财务资料或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司可在充分披露疫情对本次重组的具体影响后,申请财务资料有效期延长或股东大会通知时间延期1个月,最多可申请延期3次。疫情期间,对股票发行人的反馈意见回复时限、告知函回复时限、财务报告到期终止时限,以及已核发的再融资批文有效期,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暂缓计算。已取得债券发行许可,因疫情影响未能在许可有效期内完成发行的,可向证监会申请延期发行。

(二十二)减免疫情严重地区公司上市等部分费用。免收湖北省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应向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缴纳的2020年度上市年费和挂牌年费。免除湖北省期货公司应向期货交易所缴纳的2020年度会费和席位费。

(二十三)便利防疫物资进口。银行应当为疫情防控相关物资进口、捐赠等跨境人民币业务开辟“绿色通道”。对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所需的疫情防控物资进口,外汇局各分支机构要指导辖区内银行简化进口购付汇业务流程与材料。

(二十四)便捷资金入账和结汇。对于境内外因支援疫情防控汇入的外汇捐赠资金业务,银行可直接通过受赠单位已有的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办理,暂停实施需开立捐赠外汇账户的要求。

(二十五)支持企业跨境融资防控疫情。企业办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时,无需事前、逐笔提交单证材料,由银行加强对企业资金使用真实性的事后检查。对疫情防控确有需要的,可取消企业借用外债限额等,并可线上申请外债登记,便利企业开展跨境融资。

(二十六)支持个人和企业合理用汇需求。银行应当密切关注个人用汇需求,鼓励通过手机银行等线上渠道办理个人外汇业务。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其他特殊外汇及人民币跨境业务,银行可先行办理、事后检查,并分别向所在地外汇局分支机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备。

(二十七)简化疫情防控相关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流程。支持银行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凭企业提交的收付款指令,直接为其办理疫情防控相关进口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以及资本项目下收入人民币资金在境内支付使用。

(二十八)强化疫情防控的组织保障。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上来,把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为当前重大政治任务,全力以赴做好各项金融服务工作。

(二十九)做好自身的疫情防控工作。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完善疫情应对工作机制,持续关注员工特别是从疫情较重地区返回员工的健康情况,建立日报制度,加大疫情排查力度,做好员工防疫安排,努力为员工提供必要的防疫用品。

(三十)配合地方政府加强应急管理。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要按照属地原则,配合当地政府做好组织协调,及时处理突发事件。服从当地政府防疫安排,对防控疫情需要征用的人员车辆、设备设施等,不得推诿拒绝。各单位要继续严格执行应急值守制度,确保政令畅通。

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请及时报告。


2020年1月31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


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

(2020年1月2日)


党的十九大以来,党中央围绕打赢脱贫攻坚战、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出台一系列政策举措。农业农村改革发展的实践证明,党中央制定的方针政策是完全正确的,今后一个时期要继续贯彻执行。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实现之年,是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收官之年。党中央认为,完成上述两大目标任务,脱贫攻坚最后堡垒必须攻克,全面小康三农领域突出短板必须补上。小康不小康,关键看老乡。脱贫攻坚质量怎么样、小康成色如何,很大程度上要看三农工作成效。全党务必深刻认识做好2020年三农工作的特殊重要性,毫不松懈,持续加力,坚决夺取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全面胜利。

做好2020年三农工作总的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对标对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强化举措、狠抓落实,集中力量完成打赢脱贫攻坚战和补上全面小康三农领域突出短板两大重点任务,持续抓好农业稳产保供和农民增收,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保持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提升农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确保脱贫攻坚战圆满收官,确保农村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一、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

(一)全面完成脱贫任务。脱贫攻坚已经取得决定性成就,绝大多数贫困人口已经脱贫,现在到了攻城拔寨、全面收官的阶段。要坚持精准扶贫,以更加有力的举措、更加精细的工作,在普遍实现两不愁基础上,全面解决三保障和饮水安全问题,确保剩余贫困人口如期脱贫。进一步聚焦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瞄准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集中发力,狠抓政策落实。对深度贫困地区贫困人口多、贫困发生率高、脱贫难度大的县和行政村,要组织精锐力量强力帮扶、挂牌督战。对特殊贫困群体,要落实落细低保、医保、养老保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综合社会保障政策,实现应保尽保。各级财政要继续增加专项扶贫资金,中央财政新增部分主要用于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扶贫小额信贷等支持政策。深入推进抓党建促脱贫攻坚。

(二)巩固脱贫成果防止返贫。各地要对已脱贫人口开展全面排查,认真查找漏洞缺项,一项一项整改清零,一户一户对账销号。总结推广各地经验做法,健全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对不稳定脱贫户、边缘户的动态监测,将返贫人口和新发生贫困人口及时纳入帮扶,为巩固脱贫成果提供制度保障。强化产业扶贫、就业扶贫,深入开展消费扶贫,加大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力度。扩大贫困地区退耕还林还草规模。深化扶志扶智,激发贫困人口内生动力。

(三)做好考核验收和宣传工作。严把贫困退出关,严格执行贫困退出标准和程序,坚决杜绝数字脱贫、虚假脱贫,确保脱贫成果经得起历史检验。加强常态化督导,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开展脱贫攻坚普查。扎实做好脱贫攻坚宣传工作,全面展现新时代扶贫脱贫壮阔实践,全面宣传扶贫事业历史性成就,深刻揭示脱贫攻坚伟大成就背后的制度优势,向世界讲好中国减贫生动故事。

(四)保持脱贫攻坚政策总体稳定。坚持贫困县摘帽不摘责任、不摘政策、不摘帮扶、不摘监管。强化脱贫攻坚责任落实,继续执行对贫困县的主要扶持政策,进一步加大东西部扶贫协作、对口支援、定点扶贫、社会扶贫力度,稳定扶贫工作队伍,强化基层帮扶力量。持续开展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对已实现稳定脱贫的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专项扶贫资金,支持非贫困县、非贫困村贫困人口脱贫。

(五)研究接续推进减贫工作。脱贫攻坚任务完成后,我国贫困状况将发生重大变化,扶贫工作重心转向解决相对贫困,扶贫工作方式由集中作战调整为常态推进。要研究建立解决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推动减贫战略和工作体系平稳转型。加强解决相对贫困问题顶层设计,纳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统筹安排。抓紧研究制定脱贫攻坚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有机衔接的意见。

二、对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补上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短板

(六)加大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推动四好农村路示范创建提质扩面,启动省域、市域范围内示范创建。在完成具备条件的建制村通硬化路和通客车任务基础上,有序推进较大人口规模自然村(组)等通硬化路建设。支持村内道路建设和改造。加大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对农村公路养护的支持力度。加快农村公路条例立法进程。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完成三区三州和抵边村寨电网升级改造攻坚计划。基本实现行政村光纤网络和第四代移动通信网络普遍覆盖。落实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责任,应由政府承担的管护费用纳入政府预算。做好村庄规划工作。

(七)提高农村供水保障水平。全面完成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任务。统筹布局农村饮水基础设施建设,在人口相对集中的地区推进规模化供水工程建设。有条件的地区将城市管网向农村延伸,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中央财政加大支持力度,补助中西部地区、原中央苏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做好水质监测。

(八)扎实搞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分类推进农村厕所革命,东部地区、中西部城市近郊区等有基础有条件的地区要基本完成农村户用厕所无害化改造,其他地区实事求是确定目标任务。各地要选择适宜的技术和改厕模式,先搞试点,证明切实可行后再推开。全面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开展就地分类、源头减量试点。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优先解决乡镇所在地和中心村生活污水问题。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整治。支持农民群众开展村庄清洁和绿化行动,推进美丽家园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农村人居环境公共设施维修养护进行补助。

(九)提高农村教育质量。加强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统筹乡村小规模学校布局,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全面推行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县管校聘,有计划安排县城学校教师到乡村支教。落实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政策,教师职称评聘向乡村学校教师倾斜,符合条件的乡村学校教师纳入当地政府住房保障体系。持续推进农村义务教育控辍保学专项行动,巩固义务教育普及成果。增加学位供给,有效解决农民工随迁子女上学问题。重视农村学前教育,多渠道增加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加强农村特殊教育。大力提升中西部地区乡村教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能力,加强贫困地区学前儿童普通话教育。扩大职业教育学校在农村招生规模,提高职业教育质量。

(十)加强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办好县级医院,推进标准化乡镇卫生院建设,改造提升村卫生室,消除医疗服务空白点。稳步推进紧密型县城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适当简化本科及以上学历医学毕业生或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的全科医生招聘程序。对应聘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乡村工作的应届高校医学毕业生,给予大学期间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允许各地盘活用好基层卫生机构现有编制资源,乡镇卫生院可优先聘用符合条件的村医。加强基层疾病预防控制队伍建设,做好重大疾病和传染病防控。将农村适龄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检查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围。

(十一)加强农村社会保障。适当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经办服务水平,地级市域范围内实现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加强农村低保对象动态精准管理,合理提高低保等社会救助水平。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和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发展农村互助式养老,多形式建设日间照料中心,改善失能老年人和重度残疾人护理服务。

(十二)改善乡村公共文化服务。推动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向乡村延伸,扩大乡村文化惠民工程覆盖面。鼓励城市文艺团体和文艺工作者定期送文化下乡。实施乡村文化人才培养工程,支持乡土文艺团组发展,扶持农村非遗传承人、民间艺人收徒传艺,发展优秀戏曲曲艺、少数民族文化、民间文化。保护好历史文化名镇(村)、传统村落、民族村寨、传统建筑、农业文化遗产、古树名木等。以庆丰收、迎小康为主题办好中国农民丰收节。

(十三)治理农村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大力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基本完成大规模养殖场粪污治理设施建设。深入开展农药化肥减量行动,加强农膜污染治理,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常年禁捕,做好渔民退捕工作。推广黑土地保护有效治理模式,推进侵蚀沟治理,启动实施东北黑土地保护性耕作行动计划。稳步推进农用地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利用。继续实施华北地区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启动农村水系综合整治试点。

三、保障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促进农民持续增收

(十四)稳定粮食生产。确保粮食安全始终是治国理政的头等大事。粮食生产要稳字当头,稳政策、稳面积、稳产量。强化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20年粮食播种面积和产量要保持基本稳定。进一步完善农业补贴政策。调整完善稻谷、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稳定农民基本收益。推进稻谷、小麦、玉米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加大对大豆高产品种和玉米、大豆间作新农艺推广的支持力度。抓好草地贪夜蛾等重大病虫害防控,推广统防统治、代耕代种、土地托管等服务模式。加大对产粮大县的奖励力度,优先安排农产品加工用地指标。支持产粮大县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指标跨省域调剂使用,调剂收益按规定用于建设高标准农田。深入实施优质粮食工程。以北方农牧交错带为重点扩大粮改饲规模,推广种养结合模式。完善新疆棉花目标价格政策。拓展多元化进口渠道,增加适应国内需求的农产品进口。扩大优势农产品出口。深入开展农产品反走私综合治理专项行动。

(十五)加快恢复生猪生产。生猪稳产保供是当前经济工作的一件大事,要采取综合性措施,确保2020年年底前生猪产能基本恢复到接近正常年份水平。落实省负总责,压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强化县级抓落实责任,保障猪肉供给。坚持补栏增养和疫病防控相结合,推动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加强对中小散养户的防疫服务,做好饲料生产保障工作。严格落实扶持生猪生产的各项政策举措,抓紧打通环评、用地、信贷等瓶颈。纠正随意扩大限养禁养区和搞无猪市无猪县问题。严格执行非洲猪瘟疫情报告制度和防控措施,加快疫苗研发进程。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落实防疫人员和经费保障,在生猪大县实施乡镇动物防疫特聘计划。引导生猪屠宰加工向养殖集中区转移,逐步减少活猪长距离调运,推进运猪运肉转变。加强市场监测和调控,做好猪肉保供稳价工作,打击扰乱市场行为,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支持奶业、禽类、牛羊等生产,引导优化肉类消费结构。推进水产绿色健康养殖,加强渔港建设和管理改革。

(十六)加强现代农业设施建设。提早谋划实施一批现代农业投资重大项目,支持项目及早落地,有效扩大农业投资。以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为重点加快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修编建设规划,合理确定投资标准,完善工程建设、验收、监督检查机制,确保建一块成一块。如期完成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提高防汛抗旱能力,加大农业节水力度。抓紧启动和开工一批重大水利工程和配套设施建设,加快开展南水北调后续工程前期工作,适时推进工程建设。启动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工程。加强农产品冷链物流统筹规划、分级布局和标准制定。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建设一批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国家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供销合作社、邮政快递企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设产地分拣包装、冷藏保鲜、仓储运输、初加工等设施,对其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实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依托现有资源建设农业农村大数据中心,加快物联网、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第五代移动通信网络、智慧气象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农业领域的应用。开展国家数字乡村试点。

(十七)发展富民乡村产业。支持各地立足资源优势打造各具特色的农业全产业链,建立健全农民分享产业链增值收益机制,形成有竞争力的产业集群,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加快建设国家、省、市、县现代农业产业园,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建设,办好农村双创基地。重点培育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通过订单农业、入股分红、托管服务等方式,将小农户融入农业产业链。继续调整优化农业结构,加强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和管理,打造地方知名农产品品牌,增加优质绿色农产品供给。有效开发农村市场,扩大电子商务进农村覆盖面,支持供销合作社、邮政快递企业等延伸乡村物流服务网络,加强村级电商服务站点建设,推动农产品进城、工业品下乡双向流通。强化全过程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监管,建立健全追溯体系,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引导和鼓励工商资本下乡,切实保护好企业家合法权益。制定农业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并加强统计核算,全面准确反映农业生产、加工、物流、营销、服务等全产业链价值。

(十八)稳定农民工就业。落实涉企减税降费等支持政策,加大援企稳岗工作力度,放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领条件,提高农民工技能提升补贴标准。农民工失业后,可在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享受均等化公共就业服务。出台并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政府投资项目和工程建设领域为重点,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排查整顿,执行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制度,落实根治欠薪各项举措。实施家政服务、养老护理、医院看护、餐饮烹饪、电子商务等技能培训,打造区域性劳务品牌。鼓励地方设立乡村保洁员、水管员、护路员、生态护林员等公益性岗位。开展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深入实施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培育行动,将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农民工纳入一次性创业补贴范围。

四、加强农村基层治理

(十九)充分发挥党组织领导作用。农村基层党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要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组织群众发展乡村产业,增强集体经济实力,带领群众共同致富;动员群众参与乡村治理,增强主人翁意识,维护农村和谐稳定;教育引导群众革除陈规陋习,弘扬公序良俗,培育文明乡风;密切联系群众,提高服务群众能力,把群众紧密团结在党的周围,筑牢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全面落实村党组织书记县级党委备案管理制度,建立村两委成员县级联审常态化机制,持续整顿软弱涣散村党组织,发挥党组织在农村各种组织中的领导作用。严格村党组织书记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党委组织部门牵头协调,民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共同参与、加强指导的村务监督机制,全面落实四议两公开。加大农村基层巡察工作力度。强化基层纪检监察组织与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沟通协作、有效衔接,形成监督合力。加大在青年农民中发展党员力度。持续向贫困村、软弱涣散村、集体经济薄弱村派驻第一书记。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健全激励村干部干事创业机制。选优配强乡镇领导班子特别是乡镇党委书记。在乡村开展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宣讲活动。

(二十)健全乡村治理工作体系。坚持县乡村联动,推动社会治理和服务重心向基层下移,把更多资源下沉到乡镇和村,提高乡村治理效能。县级是一线指挥部,要加强统筹谋划,落实领导责任,强化大抓基层的工作导向,增强群众工作本领。建立县级领导干部和县直部门主要负责人包村制度。乡镇是为农服务中心,要加强管理服务,整合审批、服务、执法等方面力量,建立健全统一管理服务平台,实现一站式办理。充实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宅基地管理、集体资产管理、民生保障、社会服务等工作力量。行政村是基本治理单元,要强化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健全基层民主制度,完善村规民约,推进村民自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扎实开展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建设试点示范,推广乡村治理创新性典型案例经验。注重发挥家庭家教家风在乡村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二十一)调处化解乡村矛盾纠纷。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矛盾不上交。畅通农民群众诉求表达渠道,及时妥善处理农民群众合理诉求。持续整治侵害农民利益行为,妥善化解土地承包、征地拆迁、农民工工资、环境污染等方面矛盾。推行领导干部特别是市县领导干部定期下基层接访制度,积极化解信访积案。组织开展一村一法律顾问等形式多样的法律服务。对直接关系农民切身利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重大决策事项,要先进行风险评估。

(二十二)深入推进平安乡村建设。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推进,严厉打击非法侵占农村集体资产、扶贫惠农资金和侵犯农村妇女儿童人身权利等违法犯罪行为,推进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建立防范和整治村霸长效机制。依法管理农村宗教事务,制止非法宗教活动,防范邪教向农村渗透,防止封建迷信蔓延。加强农村社会治安工作,推行网格化管理和服务。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治理行动。打击制售假劣农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农村防灾减灾能力建设。全面排查整治农村各类安全隐患。

五、强化农村补短板保障措施

(二十三)优先保障三农投入。加大中央和地方财政三农投入力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继续向农业农村倾斜,确保财政投入与补上全面小康三农领域突出短板相适应。地方政府要在一般债券支出中安排一定规模支持符合条件的易地扶贫搬迁和乡村振兴项目建设。各地应有序扩大用于支持乡村振兴的专项债券发行规模。中央和省级各部门要根据补短板的需要优化涉农资金使用结构。按照取之于农、主要用之于农要求,抓紧出台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进一步提高农业农村投入比例的意见。调整完善农机购置补贴范围,赋予省级更大自主权。研究本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奖政策到期后的政策。强化对三农信贷的货币、财税、监管政策正向激励,给予低成本资金支持,提高风险容忍度,优化精准奖补措施。对机构法人在县域、业务在县域的金融机构,适度扩大支农支小再贷款额度。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坚持县域法人地位。加强考核引导,合理提升资金外流严重县的存贷比。鼓励商业银行发行三农、小微企业等专项金融债券。落实农户小额贷款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按规定享受现行小微企业相关贷款税收减免政策。合理设置农业贷款期限,使其与农业生产周期相匹配。发挥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作用,做大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担保业务。推动温室大棚、养殖圈舍、大型农机、土地经营权依法合规抵押融资。稳妥扩大农村普惠金融改革试点,鼓励地方政府开展县域农户、中小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加快构建线上线下相结合、银保担风险共担的普惠金融服务体系,推出更多免抵押、免担保、低利率、可持续的普惠金融产品。抓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落实,督促保险机构及时足额理赔。优化保险+期货试点模式,继续推进农产品期货期权品种上市。

(二十四)破解乡村发展用地难题。坚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完善乡村产业发展用地政策体系,明确用地类型和供地方式,实行分类管理。将农业种植养殖配建的保鲜冷藏、晾晒存贮、农机库房、分拣包装、废弃物处理、管理看护房等辅助设施用地纳入农用地管理,根据生产实际合理确定辅助设施用地规模上限。农业设施用地可以使用耕地。强化农业设施用地监管,严禁以农业设施用地为名从事非农建设。开展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优化农村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通过村庄整治、土地整理等方式节余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发展乡村产业项目。新编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安排不少于10%的建设用地指标,重点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用地。省级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应安排至少5%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保障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用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通过入股、租用等方式直接用于发展乡村产业。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审批进行全面梳理,简化审批审核程序,下放审批权限。推进乡村建设审批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抓紧出台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政策意见。

(二十五)推动人才下乡。培养更多知农爱农、扎根乡村的人才,推动更多科技成果应用到田间地头。畅通各类人才下乡渠道,支持大学生、退役军人、企业家等到农村干事创业。整合利用农业广播学校、农业科研院所、涉农院校、农业龙头企业等各类资源,加快构建高素质农民教育培训体系。落实县域内人才统筹培养使用制度。有组织地动员城市科研人员、工程师、规划师、建筑师、教师、医生下乡服务。城市中小学教师、医生晋升高级职称前,原则上要有1年以上农村基层工作服务经历。优化涉农学科专业设置,探索对急需紧缺涉农专业实行提前批次录取。抓紧出台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意见。

(二十六)强化科技支撑作用。加强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部署一批重大科技项目,抢占科技制高点。加强农业生物技术研发,大力实施种业自主创新工程,实施国家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工程,推进南繁科研育种基地建设。加快大中型、智能化、复合型农业机械研发和应用,支持丘陵山区农田宜机化改造。深入实施科技特派员制度,进一步发展壮大科技特派员队伍。采取长期稳定的支持方式,加强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扩大对特色优势农产品覆盖范围,面向农业全产业链配置科技资源。加强农业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加强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等创新平台基地建设。加快现代气象为农服务体系建设。

(二十七)抓好农村重点改革任务。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开展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在试点基础上研究制定延包的具体办法。鼓励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健全面向小农户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制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配套制度。严格农村宅基地管理,加强对乡镇审批宅基地监管,防止土地占用失控。扎实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以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为重点,进一步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全面推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有序开展集体成员身份确认、集体资产折股量化、股份合作制改革、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等工作。探索拓宽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路径,强化集体资产管理。继续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提高为农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农垦、国有林区林场、集体林权制度、草原承包经营制度、农业水价等改革。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完善执法体系,提高执法能力。

做好三农工作,关键在党。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把制度建设和治理能力建设摆在三农工作更加突出位置,稳定农村基本政策,完善新时代三农工作制度框架和政策体系。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强化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责任,落实县委书记主要精力抓三农工作要求,加强党委农村工作机构建设,大力培养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三农工作队伍,提高农村干部待遇。坚持从农村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尊重农民意愿,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把当务之急的事一件一件解决好,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防止政策执行简单化和一刀切。把党的十九大以来三农政策贯彻落实情况作为中央巡视重要内容。

让我们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坚定信心、锐意进取,埋头苦干、扎实工作,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加快补上全面小康三农领域突出短板,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作出应有的贡献!

 

 

 


 

 

 

 

 

  关于印发《小微企业“战疫贷”实施方案》的通知

川财金〔2020〕9号

  

各市(州)财政局,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四川各市(州)中心支行,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商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局(民营办)、金融工作局、相关金融机构:

现将《小微企业“战疫贷”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负责通知至辖内金融机构,并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商务厅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26日    

 


小微企业“战疫贷”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2月2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的“积极的财政政策要更加积极有为,发挥好政策性金融作用,稳健的货币政策要更加灵活适度,缓解融资难融资贵”有关精神及2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有关要求,为帮助小微企业渡过新冠肺炎疫情难关,积极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促进稳就业稳发展,由财政厅牵头,联合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和地方金融监管局等金融部门,经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商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局(民营办),会同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等政策性银行、四川农信系统各行社及其它地方法人银行(以下统称地方法人银行)、省再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共同开展小微企业“战疫贷”业务,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发挥政府部门组织协调优势和财金互动功能作用,探索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为小微企业提供低成本融资支持。
一、 工作原则
按照“精准助力、增量减价、多方分险、共克时艰”的工作原则,以财政的补助和分险政策、人民银行再贷款资金支持和相关主管部门的组织推动为支撑,同时积极争取开发银行等政策性银行转贷款资金,通过各地方法人银行“独立审贷、专业运营”及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优质低廉担保服务,明确债权债务关系,将贷款精准投向需要重点支持的小微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几家抬”引导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贷款支持,实现小微企业快速获得贷款和融资成本的大幅下降。
二、 实施要点
(一)资金来源。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向地方法人银行发放再贷款资金(包括支农、支小再贷款专用额度,支农、支小再贷款存量额度),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等政策性银行向地方法人银行提供转贷款资金,各地方法人银行积极申请再贷款、转贷款资金,用以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支持省内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下同)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含农户,下同)。
(二)支持对象。“战疫贷”精准支持小微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重点是承担疫情期间稳产保供任务的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遇到阶段性经营困难的企业、复工复产急需资金支持的企业、春耕备耕以及畜禽养殖急需资金支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吸纳就业能力较强的劳动密集型企业。
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上一年度末企业有关指标来执行。
(三)贷款流程。地方法人银行按照风险自担原则,独立自主开展审贷放贷。加强银政企对接,各地经信、农业农村、商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以及市场监管局(民营办),根据上述支持重点择优推荐拟支持小微企业名单,同步送交当地地方法人银行和省再担保公司,审贷通过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满足信贷需求。对需要担保的小微企业,省再担保公司组织合作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等提供必要的担保和再担保支持。
三、 目标要求
(一)贷款金额。单户企业获得优惠利率贷款不超过3000万元,其中运用支小再贷款专用额度发放的贷款单户不超过1000万元。
(二)贷款期限。运用人民银行再贷款资金发放的贷款期限原则上控制在1年以内,运用转贷款资金发放的贷款最长不超过2年。
(三)融资成本。承贷地方法人银行发放的“战疫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1年期LPR+50BP(目前为4.55%),财政贴息后小微企业实际承担的贷款利率不超过4%,较2019年全省中小企业平均贷款利率降低2个百分点以上。政府性融担机构等参与“战疫贷”的收费水平原则上不超过1%,较2019年全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平均收费水平降低1个百分点。
四、 工作分工
(一)金融机构。
1.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等政策性银行。积极对上争取转贷款资金额度,并考虑四川省发挥政府组织协调优势开展“战疫贷”的客观情况,尽可能降低资金成本。
2.四川农信系统各行社及其它地方法人银行。四川农信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优势,指导各经办机构用好用优再贷款资金。根据各地成员单位经营能力及中小企业贷款需求情况确定转贷款资金合作机构名单,统一制定小微企业准入门槛及要求,引导各合作机构积极运用转贷款资金。省内其他地方法人银行根据自身的风控标准切实强化贷款客户准入与风险控制要求,在风险自担和独立自主审贷基础上积极响应,合力为小微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快速提供低成本贷款支持,积极帮助小微企业渡过难关、复工复产,助力春耕生产,同时有效控制贷款风险。对需要担保的项目,各地方法人银行原则上应承担项目20%的风险损失。
3.省再担保公司。根据小微企业及贷款银行需求,组织政府性融担等合作担保机构提供担保及再担保服务,并按照“4:4:2”模式进行分险,即:担保机构承担融资担保项目40%的风险损失,省再担保公司承担融资担保项目40%的风险损失,贷款银行承担融资担保项目20%的风险损失。省再担保公司以“零费率”提供再担保服务,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积极向国家融担基金推荐报送,实现融资担保机构、省再担保公司、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以及贷款银行多方分险(即4:2:2:2模式)。
(二)政府相关部门。
1.财政部门。对于地方法人银行运用再贷款、转贷款发放的符合要求的贷款,财政部门根据贷款金额和期限给予金融机构年化0.7%的业务奖补,并对小微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年化0.55%的财政贴息;对于为“战疫贷”提供符合要求的融资担保服务的融资担保机构,财政部门按川财金〔2020〕5 号文规定标准给予担保费和再担保费补助。“战疫贷”业务补贴和补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所需资金由省财政与市县财政各承担50%。
上述政策中再贷款资金、转贷款资金支持政策不重复享受,且与中省现有各项补贴补助政策不重复执行。相关补贴补助政策与川财金〔2020〕5 号中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2.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加强再贷款资金管理,引导和督促地方法人银行按照人民银行再贷款资金使用管理相关要求,积极申请支农、支小再贷款资金,在广泛了解当地企业复工复产和农业春耕备耕等情况的基础上,深入挖掘合格信贷需求,及时快速提供资金支持。对金融机构使用再贷款资金的情况加强监督,确保资金投向精准、利率符合要求,防止资金“跑冒滴漏”。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地方法人银行运用再贷款资金发放合格贷款的贴息和奖补审核工作。
3.行业主管部门。各地经信、农业农村、商务部门分别对符合重点支持范围的工业、农业以及服务业的小微企业进行推荐,市场监管局(民营办)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进行推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吸纳就业能力强的小微企业进行推荐。
4.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各级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属地金融机构开展指导和统筹协调相关工作。
五、 审核拨付程序
(一)贷款业务补助和贴息资金。
运用再贷款资金发放的贷款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并出具意见报送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审核汇总后报送财政厅;运用转贷款资金发放的贷款由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等政策性银行分头审核汇总后报送财政厅。财政厅在规定时间内将省级承担的补贴和贴息资金拨付至相关市(州)及扩权县财政局,各市(州)及扩权县财政局收到省级资金后,及时、足额安排本级财政承担的补贴和贴息资金,连同省级资金一道,在5个工作日内拨付地方法人银行,地方法人银行相应冲减企业应付利息。
(二)担保及再担保业务补助。
再担保收集汇总合作担保机构提供的“战疫贷”担保业务明细和再担保业务明细后,报至经济和信息化厅审核,审核通过后报送财政厅,财政厅在规定时间内将省级承担的补助资金拨付至相关市(州)及扩权县财政局和省再担保公司,各市(州)及扩权县收到省级资金后,及时、足额安排本级财政承担的补助金额,连同省级资金一道,在5个工作日内拨付担保机构。
六、其他事项
(一)为充分调动金融机构积极性,各级财政按“一月一结”的方式受理和审核拨付补助资金,确保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不得因为财政资金不及时、不足额、不到位影响政策落地执行效果。
(二)各地各相关部门及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支持小微企业克服疫情影响、及时复产复工以及支持春耕备耕的重要性,切实抓好“战疫贷”产品及配套政策落地落实,省财政监督检查局将适时对各地政策执行情况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三)为鼓励“战疫贷”早投放、快投放,本业务自实施方案印发之日起执行,暂定至6月30日到期,到期后如需展期将适当降低补助标准。
(四)本实施方案由财政厅负责解释。

 

 

 

 

 

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印发金融支持四川现代农业“10+3”产业体系

八条措施的通知

川金发﹝2020﹞12号

 

各市(州)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保监分局、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农业农村局、林业草原局、中医药管理局,省内有关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现代农业“10+3”产业体系推进农业大省向农业强省跨越的意见》(川委发﹝2019﹞21号)精神,进一步提升四川现代农业“10+3”产业体系金融服务水平,现提出以下措施,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畅通融资信息渠道,定期发布现代农业“10+3”产业体系龙头企业、园区、产业基地及重点项目清单,建立融资项目库,加强现代农业“10+3”各子产业融资对接,引导金融机构及时提供融资支持。定期收集“10+3”企业“走出去”金融需求,建立农业(含中药材)出口企业信息库,及时向金融机构发布,引导金融机构运用国际贸易融资、出口信贷等方式支持企业“走出去”。实施“天府数字普惠金融”行动计划,引导金融机构创新基于大数据的普惠金融产品,为农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新型职业农民提供信用贷款支持。
二、优化“三农”融资供给
引导金融机构开发适应农业生产季节特点和生产周期的融资产品。积极拓宽农业农村抵质押品范围,推广厂房和大型农机具抵押、圈舍和活体畜禽抵押、动产质押、仓单和应收账款质押、农业保单融资等抵质押模式,推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稳妥探索农民住房财产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结合农业生产的季节特点和生产周期,创新“三农”小额贷款产品,满足不同类型和规模的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积极支持农业特色化、精品化、生态化发展。加大力度开展现代农业园区金融综合服务创新示范区建设,完善大型农机具、农业生产设施和加工设备融资租赁服务。引导“10+3”产业龙头企业对接中征应收账款平台,鼓励商业银行发展基于核心企业的供应链融资业务。鼓励商业保理公司发挥专业性和灵活性,深耕农业产业链开展涉农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发展农业生产和加工工具租赁业务,探索建立“农户—农机经销商—农机生产企业—租赁公司”共赢的业务模式,支持“10+3”产业主体对大型机具设备有效需求。
三、加强农业担保体系建设
落实以奖代补、风险补助和融资担保业务费补助政策,加快推进覆盖全省的农业融资担保服务体系建设,为“10+3”产业主体融资增信。提高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覆盖面,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现代农业园区发展提供政策性担保服务,按规定对向园区内市场主体提供融资担保的机构给予奖补。支持各地建立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制度,建立健全风险分担机制,推动涉农担保方式创新,积极推广“政银担”合作模式。鼓励小额贷款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发放农村产权抵(质)押贷款,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新产品和服务。
四、提升资本市场融资能力
发挥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天府农业板”作用,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引进股权投资,鼓励企业改制、挂牌、上市。建立涉农企业直接债务融资项目库,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通过债务融资工具融资。建立农业龙头企业并购重组信息库,引导金融机构支持龙头企业并购重组,有效整合上下游产业链,实现做大做强。
五、发挥农业交易场所作用
发挥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省级农村土地交易服务平台作用,以农村土地入场交易为抓手,促进现代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投资现代农业“10+3”产业体系。发挥省内大宗商品类交易场所交易平台作用,通过商品交易、价格发现、风险规避、信息传递和订单农业等功能培育“川字号”特色农业,支持“川字号”农产品、中药材走向全国、迈向全球。加强与期货交易所对接合作,争取创设农产品、中药材期货品种,鼓励涉农企业进入期货市场开展套期保值业务,支持期货公司子公司开展农产品、中药材期权试点。
六、积极发展农业保险
持续推进农业保险“扩面、提标、增品”,推进稻谷、小麦、玉米等重要农产品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鼓励各市(州)探索创新特色农业保险。引导保险机构创新开发适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保险品种,重点将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粮食、大宗农产品、中药材生产以及农机具等纳入保险范围。鼓励开展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收入保险等试点。探索建立农业巨灾保险风险分担机制,完善农业再保险体系和大灾风险分散机制,提高保险保障水平。鼓励保险机构创新支农融资模式,扩大“政银保”覆盖面,为农户、合作社和农业企业提供无抵押融资支持。完善基层保险服务网点,推动应用移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为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保险服务。
七、加强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
督促农村中小银行坚持支农支小市场定位,增强县域服务功能,支持乡村振兴战略,加大对“10+3”产业支持力度。充分发挥益农信息社、供销社基层网点、便民服务中心等平台和设施作用,推广建设乡镇和村级金融综合服务站,打通农村金融服务“最后一公里”。发挥成都“农贷通”示范引领作用,支持各地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加快建设农村金融综合服务平台。组织金融专家免费为“10+3”涉农企业提供“金融顾问”服务,帮助企业改善内部管理、提升融资能力。加强农村金融知识普及,强化农村金融消费者风险教育和保护。
八、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建立健全数据共享与应用机制,加强政府部门涉农数据通过农村金融综合服务平台与新农直报平台、天府信用通平台充分对接和信息共享。加强金融机构、农村电商、农村产权交易平台之间的合作,逐步建成全省统一的农村信用信息数据库。推进涉农数据与农村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天府信用通平台互联互通,打造天府信用通平台农村金融综合服务应用场景,为金融机构产品创新、金融生态环境评价及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信用新型经营主体评定等提供支持。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为“10+3”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2020年3月20日    





关于开展2019年度四川省完善融资担保体系

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川经信财金函〔2020〕111号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级融资担保机构: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实施财政金融互动政策的通知》(川办发〔2018〕71号)和财政厅、人行成都分行、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等10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规〔2019〕5号)有关要求,定于近期开展2019年度完善融资担保体系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在我省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正常经营的融资担保机构。
二、补助内容
完善融资担保体系补助内容分两大类: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开展定向业务和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损失分担。融资担保机构可以申报一类或两类补助内容。
政策性农业融资担保机构不适用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开展定向业务补助内容。政策性农业融资担保机构按《四川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财政支持政策》(川财农〔2016〕200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补助条件及标准
(一)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开展定向业务补助。
1.2019年度平均融资担保收费水平不高于2.03%;
年度平均融资担保收费水平=年度融资担保保费收入/全年融资担保发生额。
2.2019年支农支小担保业务年度担保平均余额与全部担保业务年度担保平均余额占比不低于50%。
年度担保平均余额=年度内每个月末的担保责任余额之和除以12个月。
“支农支小”担保业务是指融资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贷款和涉农贷款提供的担保。当年任一时点单户贷款余额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贷款担保,不计入享受补助的担保平均余额基数。财政按符合补助范围的支农支小担保业务年度担保平均余额的1、单户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补助。
(二)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损失分担补助。
1.为小微企业银行融资提供担保发生的代偿;
2.2019年期间向银行实际支付的代偿金额。
财政按不超过代偿额的10%给予风险补贴。对融资担保机构代偿分担项目的追偿收入,由财政负责按财政分担比例收回。
四、申报资料
省级融资担保机构按下列要求将申报资料依序装订成册。
(一)申报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开展定向业务补助的资料。
1.2019年度四川省完善融资担保体系补助资金申请书(封面,见附件1);
2.补助资金申请报告;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鲜章);
4.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鲜章);
5.经合作银行加盖鲜章确认的《2019年度支农支小融资担保在保业务按月明细表》(见附件2);
6.经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报告(带二维码),内容包含:年度平均融资担保收费水平、每月末支农支小担保责任余额、支农支小担保业务年度担保平均余额及占比、全部担保业务年度担保平均余额、对任一时点单户贷款余额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贷款担保情况。
7.申报单位和法人代表对上述资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函(见附件4),须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签章。
(二)申请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损失分担补助的资料。
1.2019年度四川省完善融资担保体系补助资金申请书(封面,见附件1);
2.补助资金申请报告;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鲜章);
4.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鲜章);
5.《2019年度小微企业银行融资担保代偿明细表》(见附件3);
6.经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报告(带二维码),内容包含:2019年融资担保机构实际向银行支付的代偿金额及内容。
7.融资担保机构支付每笔代偿的凭证(转款、扣款凭证)、银行对该笔代偿出具的代偿凭证。
8.申报单位和法人代表对上述资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函(见附件4),须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签章。
各市(州)在组织融资担保机构申报时,上述资料要求可作参考。
五、申报要求
(一)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四川省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川财规〔2019〕5号)要求,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积极组织辖内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申报、审核系列工作,市县财政先行拨付奖补后,联合上报财政厅,同时抄报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二)符合申报条件的省级融资担保机构,于4月15日前向经济和信息化厅报送申报资料一式三份。若申报两类补助内容的融资担保机构,须将两类申报要件综合整理成一本进行报送。
六、联系方式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财金协调与融资担保处。
联系人:王之佼贺峥
联系电话:028-8626577286263985
邮箱:jxwcjc@163.com
邮编:610013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东路66号

附件:1.2019年度四川省完善融资担保体系补助资金申请书

      2.2019年度支农支小融资担保在保业务按月明细表

      3.2019年度小微企业银行融资担保代偿明细表

      4.承诺函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0年3月13日      

 

 

 

 

 

 

 

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四川银保监管局  四川证监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支持疫情防控

和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各市(州)金融局、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保监分局,省内有关金融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疫情防控和社会民生金融服务
(一)强化疫情防控金融支持。开辟“绿色通道”,安排专项信贷额度,制定专项信贷方案,优先保障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制造及采购等领域的融资需求。用好央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疫情防控重点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骨干商贸流通企业按规定申请贴息。推动符合条件的医疗医药、重要生产生活物资保障及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用好银行间市场、上交所、深交所绿色通道发行债券。
(二)保障社会民生项目恢复运转。针对能源供应、交通物流、城乡运行、居民生活保障等涉及国计民生的企业和项目特点,建立信贷业务审查审批快速通道,确保应急保供,合理安排中长期信贷投入,持续扩大信贷投放规模。
二、支持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复工复产
(三)加大对重大项目开工建设的融资支持。积极跟进全省重点项目建设规划和存量授信项目复工情况,提前做好资金投放安排,确保投放进度、期限与项目需求相匹配。鼓励通过发放信用贷款、放宽抵质押率要求等方式追加授信额度。推进“险资入川”,加大保险资金在川投资力度,充分发挥保险资金期限长、稳定性强等特点,支持重大项目开工建设。
(四)强化重大项目建设风险保障。积极排查客户承保及出险情况,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对感染新冠病毒的出险理赔项目业主开通理赔绿色通道,简化理赔流程,确保应赔尽赔快赔。加大企业财产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出口信用保险等拓展力度,推动开展复工复产企业疫情防控综合保险,为重大项目业主和重点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提供保障。
(五)跟进重点企业复工服务。深入挖掘重点企业有效融资需求,“一企一策”科学设定信贷标准分类施策,量身定做金融产品,有针对性地提供包括产业链金融在内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加快审批速度,及时实现项目融资授信,为重点项目开工建设提供及时、便利、优质金融服务。
三、助力中小微企业稳健发展
(六)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开展“服务零距离 融资大畅通”活动和“百行进万企”融资对接,提高中小微企业“首贷率”和信用贷款占比。优化小微企业贷款运营流程,加大续贷支持,提高审批发放效率,支持企业融资周转“无缝衔接”。积极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科技金融手段,促进银企信息对称,增强小微企业融资可获得性,力争全省国有大型银行上半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同比增速不低于30%。发挥上市公司引领作用,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
(七)拓宽融资渠道。发展商业保理、应收账款抵质押、票据贴现等供应链金融,推广知识产权质押等融资,扩大中小企业复工复产融资供给。引导符合条件的商贸流通、交通物流、住宿餐饮、文化旅游等企业发行债券。支持金融机构为企业量身定做跨境金融服务,帮助企业引入境外低成本资金。
(八)降低融资成本。引导法人金融机构运用央行再贷款再贴现专用额度,加大对复工复产的支持力度,向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的小微企业提供的普惠式金融服务,贷款利率不高于最近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50个基点。支持有关机构对办理银行贷款产生的保险、担保、评估、鉴定、过户、产权登记等相关费用给予减免。
(九)帮扶遇困企业。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企业,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通过续贷、展期、变更还款安排等方式帮助解决困难和问题。对于1月25日以来到期的困难中小微企业贷款本金,以及1月25日至6月30日中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根据企业申请给予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还本付息最长可延期至6月30日,并免收罚息。受疫情影响未按期还款的中小微企业,不随意下调信用评级和贷款风险分类。
四、保障春耕春种
(十)加强调查摸排。针对农村地区疫情防控及复工复产特点,持续开展金融“下基层”活动,鼓励金融机构通过网络、电话等线上服务方式与逐户走访等线下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全面了解农户、涉农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及金融服务需求。
(十一)强化涉农金融服务。支持金融机构申请使用支农再贷款专用额度,加大对春耕备耕的支持力度,贷款利率不高于LPR利率加50个基点。支持保险机构稳步拓展农业保险品种,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稳定农业种养殖户和农民生产经营预期。
五、发挥地方金融组织特色支持作用
(十二)强化增信分险功能。省再担保公司在疫情期间再担保分险比例统一提高到40%,对符合条件的存量担保业务减免50%的再担保费。融资担保公司应对重点保障企业实行名单式管理,在落实好国家要求的风险分担比例基础上,对企业贷款项目应担尽担、应续尽续。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进一步降低担保准入门槛,降低或取消反担保要求,新增担保费率原则上不高于1%。对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力度较大的融资担保公司,降低或取消资本金托管要求
(十三)加大融资支持力度。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疫情期间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客户新增业务和展期业务,融资利率原则上在原利率基础上下浮15%。典当行对因受疫情影响客户无法及时办理赎当的,不视为违约或绝当,对符合条件的续当业务和新增业务在原月综合费率基础上下调1‰-5‰。
(十四)提升地方交易场所服务水平。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对在疫情防控期间的中小微企业非公开股票发行和可转债发行设立绿色通道,简化申报流程及资料,确保在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发行流程,免除受到疫情影响较重企业的发行服务费用,允许科技型企业“先挂牌后补资料”,并免除挂牌服务费用。依托地方权益类和大宗商品类交易场所完善供应链融资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更多债务纾困、产权确权转让等融资服务。
六、加强服务保障和激励引导
(十五)推进金融顾问服务。加快推进金融顾问工作,针对全省企业尤其是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民营和中小微企业,通过建立金融顾问服务清单、制定工作台账等方式加强辅导,提升企业运用金融工具的能力,助力企业恢复生产经营。
(十六)搭建对接服务平台。建立完善分级分类重点项目储备库,梳理重点行业企业支持清单,搭建分行业、分区域、专题性的融资对接服务平台,建立健全差异化、针对性、精细化的融资对接协调机制,深入推进政银企互动、银税互动、财金互动,促进信息对称,加大对全省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金融支持。
(十七)健全内部激励考核机制。各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应切实履行疫情防控和支持实体经济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具有可操作性的尽职免责和容错纠错机制,对疫情防控特殊时期发生的业务,明确分支机构及基层一线员工尽职免责标准,打通政策“最后一公里”,确保各项金融支持措施落地见效。
(十八)提高监管容忍度。在坚守风险底线前提下,按照实事求是、分类监管、区别对待的原则,对各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在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中的探索性、创新性和应急性做法给予弹性空间,适度提高监管容忍度。
(十九)健全金融服务协调机制。各市(州)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人民银行中心支行、银保监分局等部门要强化统筹安排,加强跨部门协调合作,制定具体推进措施,确保国家优惠政策落实“责任到人”,推动惠企融资举措充分落地,及时帮助企业解决复工复产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2020年3月2日    






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商务厅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

  关于加强金融支持我省餐饮企业疫情防控

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川金发〔2020〕7号

 

各市(州)金融局、商务局、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保监分局,省内有关金融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支持我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企业疫情防控和有序复工复产,现就金融支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对餐饮企业融资支持力度
(一)金融机构要将餐饮行业企业纳入“服务零距离 融资大畅通”活动,认真分析疫情对企业经营的影响,加强融资对接工作。要根据餐饮企业特点,加大融资支持力度,合理提升授信额度,切实提高小微企业“首贷率”和信用贷款比重,努力实现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两增”目标(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贷款户数不低于年初水平)。
(二)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流动性暂时遇到困难的餐饮企业,金融机构要积极通过续贷、展期、变更还款安排及新增贷款等方式,“一企一策”给予帮扶,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于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困难中小微餐饮企业贷款本金,以及2020年1月25日至6月30日中小微餐饮企业需支付的贷款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申请,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还本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罚息。对受疫情影响未按期还款的中小微餐饮企业,不随意下调信用评级和贷款风险分类,信用记录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
(三)融资担保公司对受疫情影响出现暂时困难但发展前景较好的餐饮企业实行名单式、台账式管理,对名单内企业贷款项目应担尽担,对存量在保企业应续尽续。小额贷款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对疫情期间还款困难的餐饮企业可减免1个月罚息并完善续做安排。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对受疫情影响较重的餐饮企业减免非公开股票发行和可转债发行服务费用。
二、提升餐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
(四)金融机构对餐饮企业要开通“绿色通道”,优化简化信贷办理流程,提高贷款审批发放效率。要根据餐饮企业租金支出、税收缴纳等信息积极研发基于大数据的线上信贷产品,推动实现线上申请、线上审批、随借随还。积极会同餐饮行业协会、电商企业等相关各方,汇集信息、研究需求、优化机制、创新产品,努力为餐饮企业设计推出新的金融产品,提供集“专项资金、专属方案、专人对接、优享通道、优惠利率”于一体的全方位金融服务。
(五)加大相关保险产品业务拓展力度,通过减费让利、适度延后保费缴纳时间等方式,为疫情防控期间餐饮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提供更多保险保障。依托地方权益类和大宗商品类交易场所完善供应链融资服务,为中小微餐饮企业提供更多产权确权转让等融资服务。
三、降低餐饮企业融资成本
(六)金融机构要充分运用央行再贷款、再贴现专用额度,加大对餐饮企业复工复产的支持力度,并向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餐饮企业提供普惠式金融服务。全省城商行、农信社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运用再贷款专用额度发放贷款利率应不高于最近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50个基点。
(七)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进一步降低担保准入门槛,降低或取消反担保要求,新增担保费率原则上不高于1%。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对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疫情防控期间续贷(租)、展期和新增贷款(租金)利率(利息)原则上按原标准下浮15%。支持有关机构对餐饮企业办理银行贷款产生的保险、评估、鉴定、过户、产权登记等相关费用给予减免。
四、推进金融支持餐饮行业各项措施落地落实
(八)针对全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规上餐饮企业,加快推进金融顾问工作,坚持“融资”与“融智”相结合,通过建立金融顾问服务清单、畅通银企对接渠道、提供政策咨询服务等方式,助力餐饮企业恢复生产经营。建立餐饮行业重点支持企业清单,搭建融资对接服务平台,建立精细化的融资对接协调机制,努力解决金融供需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
(九)在坚守风险底线前提下,引导各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建立健全具有可操作性的尽职免责和容错纠错机制,提高监管容忍度,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

2020年3月2日    


 

 

 

 

 

 

 

 

财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 经济和信息化厅 商务厅

人行成都分行 四川银保监局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加大金融支持

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川财金〔2020〕5号)

 

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管部、四川各市(州)中心支行,各市(州)银保监分局、四川银保监局成都各县(区、市)监管办事处,省级各相关金融企业:

为坚决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证监会 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财政部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放专项再贷款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20〕28号)、《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号)精神,切实做好资金申报兑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按照“省级统筹、上下联动、分工协作、各负其责”的原则,推动形成部门协同、良性互动的财政金融政策传导机制,确保资金申报工作及时、有序开展,最大限度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功能,激励金融机构加大支持力度促进中小企业可持续发展,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二、政策内容及资金申报
(一)财政贴息。
1.政策内容。
(1)国家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贴息。对在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范围内且获得央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由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2)骨干商贸流通企业贷款贴息。对金融机构在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内向省确定的承担保供任务的骨干商贸流通企业发放的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省财政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给予获贷企业贴息。
(3)再贷款支持的中小微企业财政贴息。金融机构运用人民银行再贷款,在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内,向单户授信不超过3000万元的民营企业和普惠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发放的优惠利率贷款,省财政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的再贷款利率的50%向借款人贴息。已享受中央财政贴息的贷款省财政不重复贴息。
(4)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对金融机构展期的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
2.申报审核拨付程序。
上述(1)(2)(3)项贴息由金融机构向所在地市(州)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申报,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并出具意见报送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审核汇总后报送财政厅;财政厅拨付贴息资金至相关市(州)财政局,由相关市(州)财政局直接拨付相关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相应冲减企业应付利息。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报、审核及拨付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96号)执行。
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由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研究确定,实行动态调整。承担保供任务的骨干商贸流通企业名单由商务部门提供。
3.申报材料。
资金申请报告及资金申报表(详见附件1-1、1-2、1-3)、2020年1月1日之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合同复印件以及贷款发放凭证、真实性声明(详见附件2,下同)。
(二)融资担保费用补贴。
1.政策内容。
融资担保公司在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内为中小企业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且单户金额在1000万元以内、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2%的,由市(州)、县(市、区)政府按照疫情防控期间折算担保金额的1%给予担保费用补贴,省财政按照市(州)、县(市、区)财政实际拨付资金的50%给予财力补助(省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用补贴由省财政全额承担)。对省级再担保机构在疫情防控期内发生的零收费再担保业务,省财政按照疫情防控期间折算再担保金额的2.5给予再担保费用补贴。
2.申报审核拨付程序。
市县融资担保机构向所在地财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当地财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联合审核并出具意见后(由市县财政先行全额拨付资金),逐级报送至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级融资担保机构、省级再担保机构直接向经济和信息化厅申报;经济和信息化厅审核汇总后报送财政厅;财政厅将资金拨付相关市(州)财政局及省级融资担保机构。
3.申报材料。
(1)融资担保机构。资金申请报告及资金申请表(附件1-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真实性声明,以及能佐证符合申报条件的相关材料。
(2)申报市县。资金申请报告及资金申请表、当地财政部门拨付担保费用补贴资金的支付凭证。
(三)风险补助。
1.政策内容。
(1)中小企业贷款损失补助。金融机构在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内为我省中小企业提供续贷支持而造成贷款损失的,市(州)、县(市、区)政府按照金融机构相应的贷款损失额的一定比例、单户企业不超过2000万元给予损失分担,省财政按地方政府实际拨付资金的50%给予补助。
(2)应急转贷损失补助。鼓励市(州)、县(市、区)用好用活应急转贷资金为中小企业提供转贷服务,在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内产生的损失由省财政按地方政府承担损失额的50%给予补助。
2.申报审核拨付程序。
(1)中小企业贷款损失补助。由金融机构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报,当地财政部门会同银保监部门审核出具意见后(由市县财政先行全额拨付资金),逐级报送至四川银保监局,四川银保监局审核汇总后报送财政厅。财政厅审核后拨付相关市(州)财政局。
(2)应急转贷损失补助。由市(州)财政部门会同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统一向经济和信息化厅申报,经济和信息化厅审核后报送财政厅,财政厅将资金拨付相关市(州)财政局。
3.申报材料。资金申请报告及资金申报表(附件1-5、1-6),反映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续贷支持而造成贷款损失的相关基础材料(反映应急转贷资金为中小企业提供转贷服务的损失情况的相关基础材料)、当地财政部门拨付风险补贴资金的支付凭证、真实性声明。
除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外,其余资金均由省级财政按月拨付,由市级相关部门于次月10日前(2020年1月和2月的资金一并在3月10日前)向相关省级部门进行申报,相关省级部门审核汇总后于次月15日前正式行文报至财政厅。各市(州)财政部门应于次月10日前将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情况(详见附件3)报送财政厅。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协调。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要提高政治站位,把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为当前重大政治任务,会同有关方面加强政策宣传、组织协调,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做好组织申报工作,确保财政资金尽快拨付到位、发挥实效。
(二)强化主体责任。作为申报主体的市县财政、金融机构、相关企业应对其报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主体责任。各级人民银行、经济和信息化、商务、银保监等部门负责审核申报材料并承担审核主体责任。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资金预算管理,及时下达资金,并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等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各级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要主动了解企业生产经营需求,搞好融资对接,及时帮助企业排忧解难;各级人民银行、银保监要指导金融机构主动对接疫情防控企业融资需求、尽快放贷,保障企业生产经营需要。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项资金审核部门要切实承担审核责任,对资金申报材料进行认真核实,确保数据真实、准确,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有效。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监测、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对金融机构和企业虚报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发现应当及时追回资金,并按规定进行处理;对地方财政部门虚报材料或者挪用资金的,将追回已拨资金,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理。财政厅将适时对资金使用情况和执行效果开展绩效评价。
附件:1.资金申报审核表
      2.真实性声明
      3.创业担保贷款展期贴息情况统计表
      4.《财政部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
        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财金〔2020〕3号)


2020年2月11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

川办发〔2020〕10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切实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经省政府同意,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减负支持力度
(一)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场、超市、连锁便利店、批发市场等商贸流通企业,市(州)、县(市、区)政府给予物流费用补贴,省财政按地方政府实际补贴额的50%给予补助;对省确定的承担保供任务的骨干商贸流通企业,金融机构对到期续贷和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在现有基础上予以下浮,省财政对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给予50%的贴息支持。(责任单位:财政厅、人行成都分行、商务厅、四川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二)承担省政府确定的生活物资无偿对外援助跨省调出任务的企业,所产生的物流费用由省财政全额负担。承担省外调入生活物资任务的企业,调入地政府给予物流费用补贴,省财政根据地方政府实际补贴额度的35%给予补助。对承担省政府下达的省内市(州)间生活物资调运任务的企业,调入地政府对相应物流费用给予适当补助。(责任单位: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
(三)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和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中小企业,由企业注册所在地政府按销售目录电价的30%给予电费补贴,省财政按地方政府实际补贴额的50%给予补助。对生产与疫情防控相关医疗器械产品的企业,首次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注册费一律执行零收费标准。(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商务厅、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

(四)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减免1至3个月房租。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综合性市场运营主体在疫情期间对中小企业减免租金,各地可对减免租金的业主给予适度财政补贴。对在疫情期间减免入驻中小微企业厂房租金的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省财政按照不超过租金减免总额的50%给予补助,每个基地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商务厅)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放贷款按政策范围内最低标准执行。中小微企业存量贷款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办理续贷或展期,利率按原合同利率下浮10%,新增贷款利率原则上按基准利率下浮10%。融资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由市(州)、县(市、区)政府给予担保费用补贴,省财政承担50%。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积极申请运用人民银行疫情防控专项再贷款资金,向中小微企业发放低成本贷款,省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开辟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绿色通道,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简化流程、快速审批、尽快发放。(责任单位: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保监局)

(六)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企业,不得抽贷、断贷、压贷、罚息,通过变更还款安排及付息周期、延长还款期限、减免逾期利息、无还本续贷等方式,做到应续尽续、快续,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确保2020年中小企业信贷规模持续增长、中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下降0.5个百分点。鼓励有关方面对办理银行贷款产生的保险、担保、评估、鉴定、过户、产权登记等相关费用给予减免。(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保监局、省市场监管局)

(七)金融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中小企业提供续贷支持而造成贷款损失的,市(州)、县(市、区)政府给予损失分担,省财政按地方政府承担损失额的50%给予补助。鼓励市(州)、县(市、区)用好用活应急转贷资金为中小企业提供转贷服务,产生的损失由省财政按地方政府承担损失额的50%给予补助。便利疫情防控跨境收支,对地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所需的疫情防控物资进口结算,简化流程,提高效率。(责任单位: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

三、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八)按各级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及应急指挥部安排,参与疫情防控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车辆,免征2020年度车船税;已缴纳2020年度车船税的,在下一年度应缴车船税中抵减。因疫情导致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申请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可依法提请合理调整定额。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四川省税务局、财政厅)

(九)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优先投向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研发平台、科技攻关和应急医疗救治设施、隔离设施等疫情防控急需的项目和企业。省级工业发展资金对复工复产、扩产扩能的中小企业给予适当补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四、加大稳岗支持力度

(十)受疫情影响的参保企业按规定备案后,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期限延长至疫情解除后的3个月内,对在缴费期内难以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缓缴,缓缴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2020年不集中开展历史欠费清收,暂缓执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过渡办法。失业、工伤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医保局)

(十一)中小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各地相关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实际培训费用给予全额补贴。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的标准,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稳岗返还。(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十二)对中小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以及因疫情无法返岗的农民工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按不低于300元/人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医保局)

(十三)发挥省统一企业维权服务平台和12315服务热线作用,及时回应中小企业诉求。建立中小企业服务包制度,开辟法律援助绿色通道,提供免费法律服务。(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经济和信息化厅、司法厅)

国家出台相关政策措施,遵照执行。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撤销。


2020年2月5日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

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

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

成银发〔2020〕15号

 

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四川各市州中心支行,各市州地方金融监管局、银保监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各市州中心支局,各银行机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机构、地方金融组织、金融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支持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的通知》《中共四川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加强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的通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I级响应措施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以及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委安排部署,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疫情防控资金拨付

人民银行各级国库和商业银行代理支库要加强疫情防控财政专项资金拨付保障,开通资金拨付绿色通道,调配人员随时待命,做到随到随办。各银行机构、支付机构要确保资金汇路畅通、系统安全运行,全力保障疫情防控资金调拨,提高紧急取现、资金划转、账务处理等工作效率;对涉及疫情防控款项的支付业务,不得晚于T+1日进行结算,鼓励实行T+0、D+0结算。

二、保障基础金融服务

各金融机构要合理安排营业网点和营业时间,对受疫情影响临时停业或调整营业时间的,要主动做好解释说明,并提供替代解决方案,确保基础金融服务不中断。针对疫情防控开通金融服务绿色通道,为政府机构、相关企事业单位提供紧急取现等应急服务,必要时上门服务。做好营业场所及服务设施的清洁消毒,鼓励客户线上办理业务,利用自助机具等分流客户。

三、确保现金供应安全可靠

人民银行各发行库对银行机构的取现需求,银行机构对企事业单位疫情防控物资采购的大额现金需求,应特事特办及时满足。银行机构应尽量通过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ACS)办理取现等业务,按照原封新券为主、严格收支两条线、分类处置、加强消毒防护的要求做好现金供应,对从农贸市场、公交企业等回笼的现金区别装袋并作特殊标识,对从医院、疑似感染人员隔离单位等回笼的现金,按要求处理后单独存放,确保流通人民币安全、卫生、整洁。

四、便利疫情防控跨境收支

对地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所需的疫情防控物资进口结算,各相关银行机构应简化业务流程,提高办理效率。对企业办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和跨境人民币支付,无需事前、逐笔提交单证材料,事后对资金使用真实性进行抽查。对境外汇入用于疫情防控的外汇或人民币捐赠资金,可通过受赠单位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或人民币结算账户办理,无需单独开立专户;若受赠单位未开立外汇结算账户,银行可直接为其结汇并入账。对涉及疫情防控的个人外汇业务,可作特殊应急处理,事后补充相关证明材料。对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其他特殊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可先行办理,并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报备。

五、加大专项融资支持力度

各金融机构要主动加强与疫情防控有关生产企业、科研单位、物流零售、医疗机构等的对接,积极满足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必要生活物资供应等方面的合理融资需求,单列信贷规模、简化审批流程、提供优惠利率(费率)、合理安排融资期限。鼓励银行机构通过调整区域融资政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绩效考核办法等措施,向疫情防控一线的相关单位和工作者提供更加优惠的金融服务。企业借用疫情防控相关外债额度不受限额限制。

六、做好受影响企业和个人金融服务

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支持受影响企业利用保险、期货市场等对冲风险。鼓励银行机构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做好逾期等不良信息报送前的核实与告知工作,对因疫情防控出现征信不良记录而提出异议和投诉的,要及时核实,妥善处理。

七、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加强引导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综合运用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再贴现、常备借贷便利等货币政策工具,增强疫情防控的金融供给能力。优先满足法人金融机构支持疫情防控的再贷款、再贴现需求,优先办理药品、防护用品、医疗设备等生产企业签发、收受票据的再贴现。加快推进LPR改革,引导社会融资成本下行,尤其要降低疫情防控企业和民生领域企业融资成本。

八、提高承保理赔服务水平

积极排查客户承保及出险情况,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对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出险理赔客户开通绿色通道,简化理赔流程,提高理赔服务时效,及时足额赔付,确保应赔尽赔快赔。对符合承保条件的客户,不得以任何方式拒保。鼓励保险机构向疫情防控一线的相关单位和人员提供更加优惠全面的保险服务。

九、保持资本市场平稳有序运行

引导上市(挂牌)公司依法依规披露疫情相关信息,保持投资者沟通渠道畅通,保障投资者知情权,防范借机炒作、曲解政策等行为。积极引导投资者理性、客观分析疫情影响,秉持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念,依法合规开展投资活动。推进受疫情影响企业上市培育工作,协助受疫情影响较重的上市申报企业做好信息披露。各地方交易场所对受疫情影响造成交易中止或合约无法履行的交易,要引导交易双方妥善协商处置,避免盲目取消交易或按违约处理。免除或减免在四板市场挂牌的卫生健康服务类企业挂牌融资手续费。

十、发挥地方金融组织补充作用

各地方金融组织要主动作为,积极补位,围绕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制造及采购等疫情防控产业链提供相关金融服务。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要优化服务流程,拓宽抵押担保物范围,降低息费水平。融资担保公司、信用增进公司要强化增信分险功能,探索开展投担业务联动,为疫情防控相关行业提供投资、增信、分险等多元化服务。

十一、维护区域金融安全平稳运行

加强金融市场运行监测,关注区域金融运行动态情况,开展分析评估,做好流动性管理。加强金融市场联合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杜绝借疫情渲染炒作金融产品等行为,配合公安等部门严厉打击利用疫情防控实施电信诈骗等行为。结合疫情防控应急管理要求,完善相关预案,妥善处置突发事件。加强网络、机房的日常巡查和维护监控,确保业务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各单位要加强自身疫情防控工作,关心关爱基层网点和一线员工工作生活,取消聚集人员的活动,减少内部现场会议,降低交叉感染概率,保障员工安全。
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是当前的重大政治任务,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上来,按照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要求,认真落实好金融支持各项安排部署,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向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四川银保监局、四川证监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报告。
请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四川各市州中心支行牵头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相关机构。


2020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