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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问题是个经常讲却不得其解的话题,金融不良债权在众多债权债务中执行难问题尤为突出。按说大部分金融不良债权是带着抵押物进入执行程序的,为何有财产也执行不动?依照相关规定,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对抗执行,是应受到强制执行措施处罚的,为何仍欠债不还逍遥法外?带着这些困惑,我们一起探寻金融债权执行难的困境和破局思路。
一、金融不良债权执行现状
无论是银行委托律师代理执行,还是委派客户经理或清收专员代理执行,结果都是效果不佳。主要体现在:
1.执行立案——拖延。
银行持生效法律文书申请进入执行程序,第一关是向法院立案庭申请执行立案。奇特的现象是,同样是申请执行人,许多法院会延迟银行的金融债权执行立案。究其原因,答案可能是银行的案件比较多,适当压一压,或者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多为国有背景,且长期依赖法院诉讼执行,不会去信访。
2.送达程序——漫长。
执行立案以后,依照流程,法院需要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待到执行标的评估价值和网络拍卖时,需再次通知被执行人。审理阶段有被告签订的地址确认书,执行阶段可依照该地址确认书邮寄送达。如果审理阶段被告未有效送达,自然不会签订地址确认书,法院在穷尽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手续之后,采取公告送达。执行阶段需要像审理阶段一样,穷尽一遍送达手续,最终无法有效送达时,才能采取公告送达。2022年1月1日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规定,公告期不得少于30天,将原来的60天缩减了一半,大大地缩短了公告期。尽管如此,对于被执行人无法送达的,公告期会占用2-3个月。
3.查控措施——滞后。
执行立案后,法院会利用自身的财产查控系统(包括银行账户、不动产、车辆、股权等)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询一遍。这个环节至关重要,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是执行回款的保障。实践中,法院往往未在执行立案的第一时间及时查控财产,导致被执行人财产早已转移,执行效果大打折扣。
4.强制措施——虚设。
执行阶段的强制措施包括:失信登记、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罚款、拘留、拒执罪。这些强制措施对老赖有巨大的震慑作用,运用得当,无需执行财产,老赖直接还债或双方达成和解。
5.拍卖变卖——抵债。
金融债权执行中,多半不良债权是带着抵押物的,如果能够顺利拍卖,执行回款并不难。近几年,普遍存在执行标的物拍卖率越来越低,超过2/3的财产走向流拍。执行财产一旦流拍后,银行将被动接受以物抵债的结局。
二、金融不良债权执行难原因
1.案多人少矛盾愈演愈烈。
近十几年各级法院的政法编制并未大幅增加,以笔者之前所在某地级市主城区法院为例,从九十年代至今三十余年,人口翻倍增加,案件数量几十倍增加,政法编制始终保持在80-90人左右。自2016年国家开始推行入额法官制度,在现有的法官队伍中选举30%的优秀法官作为入额法官,才有资格办案,其他或转为法官助理或转为行政,这就更加加剧了案多人少的矛盾。2021年,笔者之前所在法院,执行法官人均手里包括未结和新收案件已达700件。如此的惊人数据,执行法官顾得上办好哪一件?因此,法院立案庭为了缓解执行法官的压力,控制立案速度也就不足为奇了。
2.金融债权自身特点导致送达难。
普通债权债务一般是一对一,即一个原告对一个被告。金融债权则是一对多,银行为了最大限度保障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的实现,会让债务人提供第三人保证和抵押,这就造成了银行起诉时,一般为多个被告。债务人逾期履行债务,主观上有规避债务的可能,法院送达法律文书时,故意躲避。担保人的心理则是“钱不是我借的,应该找债务人”,也不愿积极应诉。再加上被告人数众多,只要有一方被告无法有效送达,就得采用公告送达,最终导致金融债权案件送达周期过于漫长。
3.查控措施缺乏制度规范和监督考核。
有些法院查控措施用与不用,何时实施,以及查控范围的大小,都显得很随意,当事人催一催,查控部门动一动。主要原因是缺乏制度规范,人民法院应明确指定查控措施实施制度,如执行立案后,应由哪个责任部门负责查控,多长期限内完成,期限内未采取的措施的应书面说明理由,查控的范围和结论记录在卷等。一旦查询有财产信息的,应及时采取扣押措施。实践中,大多数法院已将查控措施的责任部门与执行庭分离出来,单独作为一个团队或部门。查控部门完成查询、扣押手续后,会将卷宗移送执行庭的具体承办法官继续后续执行程序。
4.强制措施耗时费力且程序复杂。
强制措施的本质是一定强度地剥夺了被执行人某些人身自由,所以审批程序就比较严格和繁琐。比如司法拘留,一抓人,家属立马凑钱赎人,震慑作用立竿见影。但需要完成一系列条件:搜集转移财产的证据;被拘留的老赖需找得到;院长批准;核实非人大、政协、军人身份;组织实施抓捕的法警人员;身体体检过关。同时满足以上条件才能实施拘留措施。如此复杂的条件且实施起来耗时耗力,法院当然不愿意采取该措施了。
5.司法政策掌握不娴熟、运用不适当导致执行变现率低。
笔者向许多家银行调研,无论是北方地区还是南方地区,目前金融案件执行拍卖率越来越低。原因是多方面的,宏观的如:房地产市场、经济环境不景气;具体原因有:执行法院拍卖变卖的政策不合理;执行法官经验不够娴熟、责任心不强;银行代理人对执行法规、政策不熟悉,与法官缺乏有效沟通,对执行程序缺乏有力跟进等。上述原因导致价值评估、网络拍卖、腾房交付等执行程序推动缓慢,执行变现率低。
三、破解金融债权执行难的思路建议
破解执行难有许多方向,有大面的涉及司法政策、人事配套、财政税收等制度的完善,也有具体操作性强立马可以改善现状的措施建议。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角度出发,笔者探寻的思路主要侧重后者,即如何做才能让金融债权的执行难现状有所改观。
措施一:不断提升银行员工自身法律素质。
诉讼清收最关键的是熟悉关于诉讼流程的规定、金融法律法规以及诉讼执行技巧。非法律或缺乏诉讼实践的银行客户经理或清收人员需要定期、不间断的学习提升上述清收技能,同时边实践边总结,提高诉讼能力。有些银行通过招投标入围几家律所,委托律师代理诉讼执行。但是,一是律师水平参差不齐,二是缺乏责任心,导致执行清收效果不佳。另一方面,即便有律师的参与,银行不良资产管理部门和客户经理也要了解诉讼执行的程序性规定,便于调度律师代理工作。委托出去的不良债权,绝不是撒手不管、不闻不问,律师的清收结果要与不良资产管理或经营该不良贷款行的绩效考核挂钩,倒逼管理水平提升。因此,不管有无委托律师代理诉讼执行,银行相关部门及员工都要不断提升自身法律素质。
措施二:全面约定送达地址条款。
2017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法[2017]19号),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被告逃避法院送达法律文书,当事人约定了送达地址并明确适用于诉讼或仲裁的,法院可以依照该约定地址邮寄送达法律文书,未签收或地址不详等原因退回的,视为送达。自此,全国大多数银行已在信贷合同中增加该地址约定送达条款。实践中,部分法官在适用时,仍按照自己的理解适用该司法解释,认为被告或被执行人非本人签收或邮件退回的,仍需适用公告送达。这种理解不符合最高院上述司法解释的精神,又倒退回了该司法解释出台前的送达老路上,不利于审判执行效率,反而给老赖逃避债务提供了机会。遇到此情况,银行代理人应据理力争,避免公告送达延误执行期限。
措施三:建立明确的查控措施、评估拍卖流程和监督考核制度。
用制度管理人往往比人治强。法律仅是规定了诉讼和执行的基础程序,未明确内部分工和制度考核。所以对于查控措施的及时实施,法院应明确规定责任部门、实施期限、查控范围及未履行的问责等具体事项。对于未建立相关制度的法院,银行应在执行立案后,及时申请执行法官实施查控措施。
措施四:加强使用强制措施的力度。
提高强制措施的适用率,尤其是失信登记、限制高消费及限制出境,相对司法拘留、拒执罪申请成功率高一些,一般情况下,法院会同意适用。银行代理人要懂得各种强制措施的构成要件、审批流程,在与执行法官沟通时,才能沟通到要点上。对于司法拘留与拒执罪的适用难度较大,法律要求的条件也较苛刻,但惩罚力度也最大,回款效果最明显。银行代理人要学会主动查找转移财产的线索,结合贷前调查掌握的财产信息,判断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有无转移财产的行为,积极沟通法院与公安部门,争取申请成功几例拘留或拒执罪的典型案例,对于行内的其他不良贷款的老赖有着极大的震慑作用。
措施五:银行要保障经费、专人跟踪、定期督导。
执行程序其实并不复杂,主要是银行代理人不熟悉流程。要想高效推动执行,快速处置执行财产,迅速执行回款,没有捷径可走,只有一个笨方法,紧跟案件,紧盯法官。建议银行就每个法院根据执行案件数量,固定的派几名清收专员负责跟踪执行进度。一是责任到人,便于调度。二是便于沟通熟识法官。同一家银行的几十家支行每天十几波支行自己的客户经理跑法院,这是一大忌,客户经理不熟悉流程和法律,法官也无暇接待如此多的当事人。正确的做法是,支行的客户经理可以代理本行的执行案件,但要请负责对接执行的同事帮助协调执行法官,如此推进效果会事半功倍。银行要给与清收人员必要的经费保障和回款奖励。不良资产管理部门要定期督导清收人员的工作进展,对于有抵押物、查封财产的案件,要重点、定时督导。
综上,金融不良债权的执行工作任重而道远,银行无法改变司法现状,但可以全面武装自己,从员工的法律素质提升到清收队伍的培养,从各种督导考核制度的建立到搭建常态化沟通司法机关联动机制,都是综合提升执行清收效果的路径。降低金融风险,我们一直在路上!
来源:彰平 合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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