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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正式印发
2019-06-05 08:00:00

近日,为规范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管理,健全完善财政引导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长效机制,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效率,积极支持我省创新驱动、“一带一路”建设、“5+1”产业、军民融合、民营经济发展等,推动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四川省财政厅印发了《四川省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其中,在支持股权投资基金定向投资方面提出,对省级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直接参与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非公开发行股票或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投资,年度累计满300万元的,省级财政按其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单户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同时政府将支持企业进行规范化公司制改造,省级财政将根据当地完成公司制改造、进行了股权登记托管,且进入四川省省级上市和挂牌企业后备资源库的规模企业数量,按每户10万元给予市(州)、县(市、区)财力补助。

在债券融资方面,对在我省成功发行企业债、公司债、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等债券融资工具,以及境外主要资本市场发债并调回四川使用的非金融企业在债券存续期内,省级财政按照融资金额给予分档分段贴息,每户企业每年累计贴息不超过500万元,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在股权融资方面,对年度内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并被列入100家“创业板行动计划”、100家“中小板精选”、100家“上交所蓝筹精选”、100家“境外上市”、100家“科创板”企业库的我省企业,在企业入库当年按50万元/户给予一次性补助。

在资金拨付方面,省属企业、省外企业和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的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


以下是通知全文:


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管部、四川各市(州)中心支行,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科技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银保监分局、四川银保监局成都各县(区、市)监管办事处,省级各相关金融企业: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实施财政金融互动政策的通知》(川办发〔2018〕71号)、《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中央财政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函〔2019〕8号)和全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大会会议精神,为规范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管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功能,省财政厅、人行成都分行、省委军民融合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科技厅、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四川银保监局、四川证监局制定了《四川省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四川省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管理,健全完善财政引导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长效机制,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效率,积极支持我省创新驱动、“一带一路”建设、“5+1”产业、军民融合、民营经济发展等,推动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是指由各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做大金融产业、促进扩大信贷增量和险资直投、激励增加定向贷款、健全融资分险机制、完善融资担保体系、改善普惠金融服务、鼓励直接融资发展等方面的支出。

第三条 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以及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支持、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采取“据实据效”分配,实行“据实结算,次年奖补”的管理办法。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其划型标准按《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涉农贷款是指《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中“涉农贷款汇总情况统计表”(银统379条)中的“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农林牧渔业贷款”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支农贷款”等3类贷款。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存(贷)款平均余额,除特殊规定外,一般是指金融机构在年度内每个月末的存(贷)款余额平均值,即每个月末的存(贷)款余额之和除以月数。

本办法所称担保平均余额是指融资担保机构在年度内每个月末的担保责任余额平均值,即每个月末的担保责任余额之和除以月数。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经办金融机构是指具体办理业务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或其他金融机构市(州)、县(市、区)分支机构。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我省企业是指总部和主营业务均在我省的企业。本办法中非金融企业所在地是指企业税务登记注册地。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由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及其派驻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机构。

第九条 本办法中涉及省级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奖补资金的,除特殊规定外,一般是指省与市(州)、扩权县的分担比例,市(州)与非扩权县的分担比例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十条 各相关部门(机构)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作为申报主体的市(州)、县(市、区)政府、金融机构、相关企业应对其报送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主体责任,按规定程序申报和使用财政专项资金。

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申报资料审核,并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等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知识产权部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一行两局负责审核相关单位申报的基础数据和材料,并会同财政部门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申报、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奖补政策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 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做大金融产业。

1、支持西部金融中心建设。

支持对象:成都市政府。

支持方式:定向财力转移支付。

支持标准:按照“确定基数、增长挂钩、动态考核”的原则,省级财政以上年补助金额为基数,以当年成都市金保营业(增值)税收入和金融业增加值平均增幅的1:0.35测算安排定向财力转移支付资金,给予成都市财力补助。

省级财政根据成都市新设金融机构总部和地区总部数量,按每户50万元给予成都市财力补助。金融机构总部指经国家或省级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成都市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财务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经营性金融企业;金融机构地区总部指中央或省外金融机构设立的注册地址和主要办公场所在成都的分行、分公司,以及直接隶属于总部机构并单独设立的专营机构、业务总部、营运中心、资金中心、研发中心等。

2、支持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发展。

支持对象: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

支持方式:补助。

支持标准: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85号),对符合政策规定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各级财政给予定向费用补贴;参照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按不超过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6‰给予一定的费用补贴,补贴资金由市(州)、县(市、区)先行审核拨付,省级财政按照市(州)、县(市、区)财政实际拨付资金的50%给予市(州)、县(市、区)财力补助。小额贷款公司享受定向费用补贴的条件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85号)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有关规定执行。

对取得银保监部门开业批复新设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省级财政按其注册资本金规模分档测算给予一次性补助,用于增加资本公积金,注册资本金在5000万元(含)以下的补助100万元,注册资本金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含)以下的补助200万元,注册资本金在1亿元以上的补助300万元。

3、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

支持对象:市(州)、县(市、区)政府。

支持方式:财力补助。

支持标准:对推动农村信用社成功改制组建农村商业银行的市(州)、县(市、区)政府,省级财政根据农村商业银行注册资本金规模分档测算给予市(州)、县(市、区)政府一次性财力补助。注册资本金在2亿元(含)以下的补助300万元,注册资本金在2亿元以上、5亿元(含)以下的补助400万元,注册资本金在5亿元以上的补助500万元。

成功改制的农村商业银行指农村信用社经改制并取得银保监部门开业批复的农村商业银行。市(州)、县(市、区)政府具体指改制机构所属的同级市(州)或县(市、区)政府。

4、支持股权投资基金定向投资。

支持对象:省级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

支持方式:奖励。

支持标准:对省级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直接参与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非公开发行股票或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投资,年度累计满300万元的,省级财政按其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单户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按照《支持军民融合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措施》(川财规〔2018〕14号)规定申报了奖励的投资基金,不得按本项政策重复申报。

(二)促进扩大信贷增量和险资直投。

5、实施年度贷款增量奖补。

支持对象:国有及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四川省级分行、政策性银行四川省级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四川省分行、股份制银行成都分行。

支持方式:补助。

支持标准:对上述金融机构中年度贷款平均余额增量占比或增幅在纳入支持对象范围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中排名前10位的,省级财政按其年度贷款平均余额增量的0.3‰给予补助。

6、实施新增客户首贷奖补。

支持对象:银行业金融机构。

支持方式:补助。

支持标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无贷款记录客户发放的首笔贷款,财政部门按年度发放首笔贷款总额的1‰对经办金融机构给予补助。补助资金由承贷企业所属同级市(州)、县(市、区)先行审核拨付,省级财政按照市(州)、县(市、区)财政实际拨付资金的50%给予市(州)、县(市、区)财力补助。

无贷款记录客户指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无贷款记录的法人企业;首笔贷款总额指企业资金账户首笔到账贷款并可提取的金额。

7、实施金融专项债券奖补。

支持对象: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支持方式:补助。

支持标准:对我省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小微、“三农”、绿色、市场化债转股等专项金融债券,省级财政按年度发行额的1‰给予补助,单户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8、实施“险资入川”投资奖补。

支持对象:保险机构。

支持方式:奖励。

支持标准:对通过债权方式用保险资金向全省PPP项目库(财政部综合信息平台)内执行阶段项目投资的保险机构,项目所在地的市(州)、县(市、区)财政可按保险机构当年实际到位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单户保险机构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投资同一PPP项目的保险机构年度奖励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州)、县(市、区)先行审核拨付,省级财政按照市(州)、县(市、区)财政实际拨付资金的50%给予市(州)、县(市、区)财力补助。

(三)激励增加定向贷款。

9、实施小微企业贷款奖补。

支持对象: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

支持方式:奖励。

支持标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小微企业年度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20%的部分,财政部门按1%对经办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市(州)、县(市、区)先行审核拨付,省级财政按照市(州)、县(市、区)财政实际拨付资金的50%给予市(州)、县(市、区)财力补助。

当年任一时点单户贷款余额超过1000万元的贷款,不计入享受小微企业贷款增量奖励的贷款基数。

如果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上年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为零,则其当年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余额为其自发放小微企业贷款之月(含)起每个月末的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平均值,可予奖励的贷款增量按照当年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余额的50%核算。

10、实施精准扶贫贷款奖补。

支持对象:银行业金融机构。

支持方式:补助。

支持标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我省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的扶持产业发展贷款(扶贫小额信贷),财政部门按年度实际发放贷款总额的1%对经办金融机构给予补助。补助资金由市(州)、县(市、区)先行审核拨付,省级财政按照市(州)、县(市、区)财政实际拨付资金的80%给予市(州)、县(市、区)财力补助。对深度贫困县,省级财政补助标准提高至90%。

11、实施应收账款融资奖补。

支持对象: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应收账款融资核心企业。

支持方式:奖励。

支持标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中应收账款贷款发放额或增幅在纳入支持对象范围的机构中排名前3位的,省级财政按其年度应收账款贷款发放额的1‰给予奖励,单户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促成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的相关核心企业,省级财政按其年度实际促成贷款额的5‰给予奖励,单户奖励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应收账款贷款指金融机构通过“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成交的在线确认类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应收账款核心企业指带动上下游企业户数、帮助上下游企业促成应收账款融资笔数等条件符合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有关规定的企业。

12、实施专利权质押融资奖补。

支持对象: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

支持方式:奖励。

支持标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向我省企业发放的专利权质押贷款,财政部门按年度贷款发放额的1%对经办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承贷企业所属同级市(州)、县(市、区)先行审核拨付,省级财政按照市(州)、县(市、区)财政实际拨付资金的50%给予市(州)、县(市、区)财力补助。

专利权质押融资贷款指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56号)进行质押登记取得的贷款。

(四)健全融资分险机制。
13、实体企业贷款风险补贴。

支持对象: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

支持方式:风险补贴。

支持标准:鼓励市(州)、县(市、区)政府通过基金(基金池)分担或直接分担方式,对金融机构为市(州)、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创新创业、新兴产业、中小微企业等贷款发生的损失给予风险补贴。市(州)、县(市、区)负责审核贷款损失并按约定给予补贴,省级财政按照市(州)、县(市、区)财政实际拨付资金的35%给予市(州)、县(市、区)财力补助。对市(州)、县(市、区)政府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给予的风险补贴,省级财政补助标准提高至50%。

科技型中小企业指在四川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试行) 》 (国科火字〔2017〕144号)文件要求,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上注册,并获得有效评价入库登记编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市(州)、县(市、区)政府按规定建立的乡村振兴农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给予的风险补贴,不再享受本项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园保贷”项目对企业发放的贷款不得按本项政策重复申报补贴。

14、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贴。

支持对象: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保险机构。

支持方式:风险补贴。

支持标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向小微企业发放的信用贷款(无需抵押、质押或担保的贷款)损失,财政部门按最高不超过年度新增损失类贷款额的60%给予风险补贴,具体分担比例由各地根据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发放总量、损失情况、财力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补贴资金由市(州)、县(市、区)先行审核拨付,省级财政按照市(州)、县(市、区)财政实际拨付资金的80%给予市(州)、县(市、区)财力补助;对保险机构开展小微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发生的赔付,财政部门按保险超赔约定比例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由市(州)、县(市、区)先行审核拨付,省级财政按照市(州)、县(市、区)财政实际拨付资金的35%给予市(州)、县(市、区)财力补助。

同一笔贷款损失,不得同时享受实体企业贷款风险补贴和小微企业信用贷款风险补贴。市(州)、县(市、区)政府按规定建立的乡村振兴农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给予的风险补贴,不再享受本项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园保贷”项目对企业发放的贷款不得按本项政策重复申报补贴。

15、农村土坯房改造贷款风险补贴及贴息。

支持对象: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农村困难群众。

支持方式:风险补贴、贴息。

支持标准:鼓励市(州)、县(市、区)建立农村土坯房改造信贷风险分担机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为规划内农村困难群众的土坯房改造贷款发生的损失给予适当风险补贴,省级财政按照市(州)、县(市、区)财政实际拨付资金的50%给予市(州)、县(市、区)财力补助。鼓励市(州)、县(市、区)政府对规划内农村困难群众的土坯房改造贷款给予适当贴息,省级财政按照市(州)、县(市、区)财政实际拨付资金的50%给予财力补助。

农村土坯房改造规划指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土坯房改造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函〔2017〕205号)要求实施的农村土坯房改造计划。

16、返乡创业担保贷款风险补贴及贴息。

支持对象:银行业金融机构、承贷主体。

支持方式:风险补贴、贴息。

支持标准:针对返乡创业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创业贷款损失,省级财政按照市(州)、县(市、区)担保基金实际分险金额的50%给予财力补助,全额用于补充担保基金。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85号),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创业担保贷款,各级财政给予贴息。

17、农村产权抵押贷款风险补贴。

支持对象: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

支持方式:风险补贴。

支持标准:鼓励市、县政府通过基金(基金池)分担或直接分担方式,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为市、县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林权抵押贷款、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等发生的损失给予风险补贴。市(州)、县(市、区)负责审核贷款损失并按约定给予补贴,省级财政按照市(州)、县(市、区)财政实际拨付资金的35%给予市(州)、县(市、区)财力补助。

(五)完善融资担保体系。

18、支持省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

支持对象:省级再担保机构。

支持方式:代偿补偿。

支持标准:按照《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信用再担保机构担保代偿风险补偿资金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金〔2017〕27号),对符合政策规定的担保代偿,省级财政对再担保机构据实给予代偿补偿。

19、促进市、县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

支持对象:市(州)、县(市、区)政府。

支持方式:财力补助。

支持标准:鼓励市(州)、县(市、区)政府设立由政府出资控股参股的融资担保机构和增加注资,省级财政按照市(州)、县(市、区)财政新增出资额的20%给予市(州)、县(市、区)财力补助,年度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新增出资指实际到位的市(州)、县(市、区)政府出资。

政策性农业融资担保机构不适用本项政策,相关政策按《四川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财政支持政策》(川财农〔2016〕200号)有关规定执行。

20、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开展定向业务。

支持对象:融资担保机构。

支持方式:补助。

支持标准:对为中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融资担保,且年度平均担保收费水平不高于上年度全省担保行业平均收费水平、“支农支小”担保业务年度担保平均余额占比不低于50%的融资担保机构,财政按“支农支小”担保业务年度担保平均余额的1‰、单户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补助,市县融资担保机构的补助资金由市(州)、县(市、区)先行审核拨付,省级财政按照市(州)、县(市、区)财政实际拨付资金给予财力补助;省级融资担保机构的补助资金由省级财政给予补助。

“支农支小”担保业务是指融资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贷款和涉农贷款提供的担保。当年任一时点单户贷款余额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贷款担保,不计入享受补助的担保余额基数。

政策性农业融资担保机构不适用本项政策,相关政策按《四川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财政支持政策》(川财农〔2016〕200号)有关规定执行。

21、实施精准扶贫再担保费用补助。

支持对象:省级再担保机构。

支持方式:补助。

支持标准:鼓励省级再担保机构为精准扶贫融资担保提供增信分险服务,对为建档立卡贫困户及吸纳建档立卡贫困户就业达到一定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的新型农村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且担保费率低于1.5%的融资担保机构,省级再担保机构可提高分险比例并免收约定的再担保费用。省级财政对省级再担保机构免收的再担保费用给予补助。

22、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损失分担。

支持对象:融资担保机构。

支持方式:风险补贴。

支持标准:市(州)、县(市、区)融资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银行融资提供担保在当年所发生的代偿损失,由市(州)、县(市、区)财政按最高不超过代偿额的10%给予风险补贴,省级财政按照市(州)、县(市、区)财政实际拨付资金的50%给予财力补助。对市(州)、县(市、区)融资担保机构代偿损失分担项目的追偿收入,由市(州)、县(市、区)财政负责按财政分担比例统一收回。

省级融资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银行融资提供担保在当年所发生的代偿损失,由省级财政按不超过代偿额的10%给予风险补贴。省级融资担保机构代偿损失分担项目的追偿收入,由省级财政负责按财政分担比例收回。

(六)改善普惠金融服务。

23、支持薄弱地区能力提升。

支持对象: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机构。

支持方式:补助。

支持标准:对在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新设营业网点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省级财政按标准网点每个30万元、简易网点每个1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在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提供定时定点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省级财政按每个乡镇每年3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对在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新设服务站点的保险机构,省级财政按乡镇服务站(部)每个3万元、村级服务点每个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具体范围以财政部认定公布的范围为准。“定时定点服务”指金融机构每月至少两次在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以相对固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供存、取、贷、汇等基本金融服务。 

24、支持农村支付环境建设。

支持对象:银行业金融机构。

支持方式:补助。

支持标准:对在农村地区布放ATM机具(含CRS机、纸硬币一体机)和发展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省级财政按新增ATM机具(含CRS机、纸硬币一体机)每台1万元(其中三州每台2万元)和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每个100元(其中三州每个2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提供持续服务的ATM机具(含CRS机、纸硬币一体机)按每台每年1000元(其中三州每台每年2000元)给予补助,对提供持续服务的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按每个每年30元(其中三州每个每年60元)给予补助。

“持续服务”指ATM机具(含CRS机、纸硬币一体机)和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正常维护和提供服务,且有效服务记录完整。

25、推进基础信用平台建设。

支持对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信用信息采集机构,市(州)、县(市、区)政府。

支持方式:补助、财力补助。

支持标准:对采集并向人民银行报送农户及新型农村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信用信息采集机构,省级财政按每户2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对搭建平台对接并启动应用全省统一企业投融资服务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平台)的市(州)、县(市、区)政府,省级财政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财力补助。

(七)鼓励直接融资发展。

26、支持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造。

支持对象:市(州)、县(市、区)政府。

支持方式:财力补助。

支持标准:对推动规模以上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的市(州)、县(市、区)政府,省级财政根据当地完成公司制改造、进行了股权登记托管,且进入四川省省级上市和挂牌企业后备资源库的规模企业数量,按每户10万元给予市(州)、县(市、区)财力补助。

27、支持企业债权融资。

支持对象:我省成功发行企业债、公司债、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等债券融资工具,以及境外主要资本市场发债并调回四川使用的非金融企业;提供相关融资服务的中介机构。

支持方式:贴息、补助。

支持标准:对成功发行债券融资工具以及境外主要资本市场发债并调回四川使用的企业,在债券存续期内,省级财政按照融资金额给予分档分段贴息,每户企业每年累计贴息不超过500万元,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分段及各段对应贴息比例详见下表)

债券融资财政贴息比例表

分段 融资金额 贴息比例

一般企业 特定企业

1 不超过1亿元的部分 10% 12%

2 超过1亿元至5亿元的部分 8% 10%

3 超过5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 5% 7%

4 超过10亿元的部分 1% 3%

企业债券融资贴息额=Σ(实际利率×分段融资金额×该段对应贴息比例)

特定企业指融资用于我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重点项目,以及发行双创专项债券、绿色债券、“一带一路”债券、扶贫债券、军民融合债券、社会效应债券等创新型专项债券的企业。按照《四川省基本建设项目贴息管理办法》(川发改财金〔2015〕736号)规定申报了贴息的企业债券,不再享受本项贴息政策。

对中小微企业通过债券融资工具实现融资的,在债券贴息的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费用补助20万元。

对为上述企业债券融资提供承销服务的境内主承销机构,省级财政按其当年实际承销额的0.03%给予一次性激励补助。对为上述企业债券融资提供信用增进的境内服务机构,省级财政按其年度风险损失额的30%给予风险分担补助,单户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8、支持建立债券违约风险分担机制。

支持对象:债券投资者。

支持方式:风险补贴。

支持标准:鼓励市(州)、县(市、区)政府研究建立债券违约风险分担机制,对当地企业债券融资发生违约时,给予适当风险补贴,省级财政按照市(州)、县(市、区)财政实际拨付资金的35%给予市(州)、县(市、区)财力补助。

29、支持企业股权融资。

支持对象:通过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境外主要资本市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下称“新三板”)和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成功进行首次股权融资的我省企业;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提供相关融资服务的中介机构。

支持方式:补助。

支持标准:省级财政对年度内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和境外主要资本市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上市融资的我省企业,给予一次性费用补助100万元;对年度内在新三板挂牌的我省企业,给予一次性费用补助50万元;对年度内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并被列入100家“创业板行动计划”、100家“中小板精选”、100家“上交所蓝筹精选”、100家“境外上市”、100家“科创板”企业库的我省企业,在企业入库当年按50万元/户给予一次性补助。

省级财政对为上述上市挂牌融资企业提供服务的境内保荐或推荐机构,综合考虑其辅导企业数量、服务质量、融资额度等相关因素,按服务企业户均10万元的标准给予差异化补助。 

省级财政对为我省企业提供股权转让和融资服务的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按照当年新挂牌展示企业500元/户且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给予补助;直接促成融资的,按照当年促成融资总额的0.1%给予补助;政策期限内,对其市场信息系统建设,按不超过经评审的年度实际投资额的30%测算安排资金给予补助。

境外主要资本市场指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NASDAQ)、伦敦证券交易所(LSE)、香港证券交易所(HKEX)。

30、支持资产证券化融资。

支持对象:对符合条件的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贷款、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节能减排贷款、战略性新兴产业贷款、文化创意产业贷款、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汽车贷款等多元化基础资产实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对企业应收款、租赁债权、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等财产权利和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或不动产收益权等基础资产实施实体资产证券化的企业;为资产证券化提供服务的专项计划管理人。

支持方式:补助。

支持标准:对实施资产证券化的原始权益人,省级财政按其融资规模的0.5%给予一次性激励补助,单户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资产证券化的专项计划管理人,省级财政按其资产证券化实现融资规模的0.05%给予一次性补助,单户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1、实施市场化债转股财政奖励。

支持对象:市场化法制化债转股实施机构。 

支持方式:奖励。

支持标准:我省实施市场化法制化债转股企业所在地的市(州)、县(市、区)政府可对实施机构按当年债转股股本金的1‰给予奖励,单户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州)、县(市、区)财政先行审核拨付,省级财政按照市(州)、县(市、区)财政实际拨付资金的50%给予市(州)、县(市、区)财力补助。

32、其他。

支持打击非法集资,防范金融风险,促进地方金融改革发展、支持政府购买金融服务以及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省财政确定给予支持的其他财政支持金融发展的项目。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等变化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发展重点、支持重点等适时调整支持内容、范围和标准。


第三章 资金申报、审核和拨付

第十三条 资金申报。申请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的,按照《财政厅 四川专员办 人行成都分行 四川银监局关于做好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和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金〔2016〕126号)有关规定进行申报;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的,按照《财政厅 四川专员办关于贯彻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金〔2016〕124号)、《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财金〔2018〕36号)有关规定进行申报;申请再担保机构担保代偿风险补偿的,按照《财政厅 省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信用再担保机构担保代偿风险补偿资金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金〔2017〕27号)有关规定进行申报。

申请其他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的金融机构、企业、单位,应于次年2月底前向相关单位进行申报(2018年度奖补资金申报时间为2019年6月底前),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真实、完整反映申请资金基础信息(申报程序及资料详见附件1)。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或其他金融机构市(州)分支机构作为经办机构申报奖补资金时,须确保其申报奖补资金涉及的贷款基础数据不含其在所在市(州)以外分支机构及所在市(州)扩权县分支机构经办的贷款数据,并向申报受理单位报送承诺函(格式见附件2)。首次申请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以及曾获得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但收款账户有变化的金融机构和企业,应在申报资料中提供用于接收奖补资金的收款账户,包括开户银行、开户单位名称、收款账号等信息。

第十四条 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核而县级未设人民银行的,报代管人民银行县级支行或所在市州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审核。

由银行保险业监管部门审核的,各银行保险业金融机构提交属地监管部门审核。

第十五条 资金审核。针对省级金融机构或企业的奖补政策,由省级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报财政厅;市(州)、县(市、区)先行审核拨付的奖补政策,由市(州)、县(市、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联合上报财政厅;其他奖补政策由当地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联合上报相关省级主管部门和财政厅,省级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汇总报送财政厅。

各市(州)、扩权县财政部门和省级相关单位应及时审核金融机构和企业的申报材料,汇总后于每年4月底前(2018年度奖补资金申报时间为2019年8月底前)正式行文报至省财政厅(审核汇总表格式详见附件3)。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实施财政金融互动政策的通知》(川办发〔2018〕71号)规定,对奖补资金需要由市县分担的奖补项目,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应先行全额将奖补资金预拨付相关金融机构,并将资金拨付凭证作为申报资料要件一同报送省财政厅。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依托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货币信贷大数据监测分析系统做好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审核工作。

第十六条 预算下达。省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规定,按当年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实际下达规模的一定比例,对市(州)、扩权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提前下达下一年度预算指标。在下一预算年度开始后,省财政厅对相关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计算分配资金,对提前下达的预算指标进行清算,并正式下达补助资金支出预算。

第十七条 资金拨付。省属企业、省外企业和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的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 各地企业补助资金由各市(州)、扩权县财政部门在收到省财政厅正式下达预算后,对分担项目的奖补资金进行清算,对其余项目的奖补资金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有关金融机构和企业全额拨付。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金融机构应将财政金融互动奖补政策内化为对基层经办机构的绩效考核因素,对所属经办金融机构的奖补政策执行结果进行“单独考核、对应奖补”,奖补资金重点向一线倾斜,原则上绝大部分奖补资金应兑现给基层经办机构和经办人员。

第十九条 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的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监察和财政部门的监督。省财政厅不定期对奖补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对奖补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作为调整政策的依据。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和企业虚报材料,骗取财政奖补资金的,财政部门应当追回奖补资金,并按规定进行处理。处理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取消未来一定年限的奖补资金申报资格、将相关情况通报给相关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等。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虚报材料或者挪用奖补资金的,上级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追回已拨资金,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相关线索移送相关机构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将本办法通知至辖内金融机构和相关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可结合实际补充政策。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四川省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川财金〔2016〕3号)和《四川省鼓励直接融资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川财金〔2016〕4号)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以后年度改按本办法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实施财政金融互动政策的通知》(川办发〔2018〕71号)中的扶贫小额信贷风险分担、实施农业大灾保险保费补贴、支持企业并购重组等政策不适用本办法,分别按照《四川省扶贫小额信贷分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川财办〔2017〕21号)、《四川省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川财金〔2017〕12号)、《工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川财建〔2018〕4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