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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来源:四川省财政厅
发布机构: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成文日期:2024-08-12
发布日期:2024-08-19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实施财政金融互动政策支持建设更高水平“天府粮仓”实施方案》的通知
川财农〔2024〕56号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8月12日
关于深入实施财政金融互动政策
支持建设更高水平“天府粮仓”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关于深入实施财政金融互动政策推动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发挥财政政策引导作用,撬动金融资源更好支持全省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二届历次全会和省委金融工作会议部署,不断完善农业财政金融互动政策体系,建立健全财政引导金融资本、社会资本投向农业农村的激励机制,为推进城乡融合发展、打造更高水平“天府粮仓”、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等重大部署提供坚强财政金融政策支撑。
二、政策措施
(一)实施农业信贷担保补助。
聚焦建设新时代更高水平“天府粮仓”,对省内以粮食生产经营、现代农业发展为重点,以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各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对象的粮食生产经营信贷担保和现代农业发展信贷担保活动予以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农业担保机构开展的粮食生产经营贷款担保、联保和再担保业务,且达到低费率标准部分,按年度农业担保新发生额的3.5%给予补助,对跨年度担保(联保、再担保)不重复计算。对于符合条件的农业担保机构开展的现代农业发展贷款担保、联保和再担保业务,同口径给予2%的补助。
设置补助系数,实行财政补助资金总额上限管理。联保和再担保业务均按照担保责任所占比例计算担保责任额及综合补助资金,不得重复计算。对单个农业担保机构,综合补助资金每年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综合补助资金由农业担保机构灵活用于增加注册资本金、风险准备金或用于业务费补助,其中,用于风险准备金的比例不低于20%。
(二)实施银行贷款贴息。
1.农业产业化银行贷款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和从事粮油生产的国家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的农业产业化银行贷款予以贴息,贴息范围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年度申报指南中优化完善。设置补助系数,实行财政补助资金总额上限管理。其中:
固定资产贷款贴息。对农业企业及农民合作社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含基建和更新改造)按5年期以上LPR-150BP给予贴息,对单个项目(或主体)固定资产贷款最高贴息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对农业企业贴息的重点是农产品初加工项目、农机具购置、烘干冷链物流建设、新建厂房以及盘活闲置猪场,新建规模化养殖场,带动农户从事粮油生产或养殖等农业产业化项目;对农民合作社贴息的重点是农机具购置、农产品初加工以及烘干冷链物流等。为突出支持生猪稳产保供,对符合条件的生猪产业固定资产贷款适当提高贴息标准。
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对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及国家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农业产业化流动资金贷款按1年期LPR-150BP给予贴息。为突出支持粮食生产,对粮食生产及初加工类的流动资金银行贷款按1年期LPR-100BP给予贴息,对单个项目(或主体)贷款贴息不超过100万元。对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的贴息重点为三大主粮、油菜、大豆生产及其初加工和现代农业种业、农机、烘干冷链物流等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对国家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的贴息重点为三大主粮、油菜、大豆生产及其初加工。针对猪周期生猪价格低迷等特殊情况,适时启动生猪产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
2.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贷款贴息试点。支持县级对个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及其他市场主体,从银行合法合规获取的用于新建和改造提升高标准农田的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贴息比例不得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70%且不得超过2%。使用中央和省级资金用于贷款贴息的,单个项目的贴息时间不得超过3年。中省财政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县级实际支出的高标准农田建设贷款贴息资金,按照80%的比例予以奖补,对单个项目的奖补资金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3.开展现代设施农业贷款贴息试点。支持县级对建设主体开展符合《全国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规划(2023—2030年)》要求的设施种植、设施畜牧、设施渔业等领域新建或改建项目从银行获得的贷款予以贴息,对保障粮食和油料、蔬菜等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的贷款予以优先支持。单个建设主体当年获得的贷款贴息比例不得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70%且不得超过2%,单个年度获得的贴息资金不得超过200万元。贴息对象为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以及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县级对符合条件的建设主体获得的贷款按年度进行相应贴息,贴息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中省财政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县级实际支出的贴息资金,原则上按照80%的比例予以奖补。
(三)规范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运行。
1.优化完善分担机制。健全考评机制,引导市县管好用好风险补偿金资金池,发挥增信功能,确保应偿尽偿。研究完善政府、担保、银行三方风险分担机制,探索建立以代偿分担机制为核心的省级补助政策,强化政府参与对银行、担保机构的引导,推动金融机构更多服务“三农”。
2.强化风险防范。按照“谁组建、谁负责”的原则,指导督促各地持续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依法依规确定合作银行、贷款流程、补偿程序、风险防控、绩效评价等制度规定和管控措施,切实防范和及时化解各种风险。
3.逗硬绩效评价。继续对各市(州)、县(市、区)的工作业绩开展绩效评价。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对运行管理规范、发挥作用好,特别是对“天府粮仓”建设支持力度大的地方予以通报表扬;对出现挪用、调整风险补偿金用途等违规违纪行为的,据实追减已安排的省级财政奖补资金。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完善工作协调机制,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切实履职尽责,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推进力度,严格项目审核,确保相关责任主体不得重复享受财政补助政策,统筹研究解决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财政金融互动政策落地见效,切实推动农业农村可持续发展。
(二)推动政策落地。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本方案确定的政策内容,着力抓好落实。要加强协调配合和政策宣传,根据试点方案或年度发布的政策申报指南,组织做好资金申报和审核工作,确保政策到位、精准执行、落地见效。
(三)严格绩效管理。各地要压紧压实工作责任,强化资金保障工作,并加强业务指导、动态监测、资金监管。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跟踪工作落实情况,逗硬落实激励约束措施。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对工作推进不到位、资金使用效益低的地区要强化问责、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