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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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明示贷款业务综合融资成本工作的提示函
各融资担保机构:
为深入贯彻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示贷款业务综合融资成本的工作部署,全面落实中共四川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关于全省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工作推进会的要求,进一步规范融资担保经营行为,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融资担保行业阳光透明、合规稳健发展,现就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主动协同配合,夯实信息披露基础
各融资担保机构应积极配合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合作机构,共同落实贷款业务信息公开要求,规范业务流程,清晰界定各方责任,杜绝模糊收费、隐性收费,共同营造公开透明的融资服务环境。
二、全面明示成本,保障客户知情权
各融资担保机构在开展业务时,应主动、清晰、完整地向被担保人告知全部相关费用构成,明确告知各项费用计收标准等关键信息,对担保费率、违约利率等应以年化率方式体现在合同中,严禁以口头模糊表述、格式条款隐藏等方式误导客户。鼓励主动向客户出具并签订消费者权益告知书,在合同签署等关键环节落实双录管理,确保被担保人“明明白白融资、清清楚楚付费”。
三、严控助贷管理,规范合作与收费
各融资担保机构应建立健全对中介机构的合作管理制度,明确合作准入标准,主动向客户公示合作中介机构名单。与中介机构合作时,应签订正式合作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合作范围、合作流程、责任边界、费用标准等,严禁通过助贷机构变相抬高综合融资成本,严禁违规收取未予明示的各类费用。
四、强化内部管控,坚守合规经营底线
各融资担保机构应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收费公示机制,加强从业人员合规培训与行为管理,自觉接受监管检查、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坚决杜绝乱收费、强制收费、捆绑收费等行为,切实降低实体经济综合融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