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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融资渠道和方式多元化的时代,通过专业担保机构担保融得资金早已不是什么稀奇事,但是由于担保机构自身发展参差不齐、担保机构融资方式尚未占据社会主流等多方原因,仍有不少缺少资金的中小企业担心或者不屑与担保机构打交道。经过多次、反复地交流,笔者发现这些中小企业普遍存在以下几个误区:
一般来说,担保机构担保,肯定要收取一定的担保费用,于是有的中小企业老板就会心里犯嘀咕:本来银行贷款利息就够高的了,还要支付担保费岂不是增加了不少融资成本,干脆就勒一下裤腰带,过过紧日子吧。殊不知,增加了担保机构介入,未见得融资成本就会增加,相反,在以下几个方面可以起到降低融资成本的作用:
第一,有利于降低利率。众所周知,利率水平高低与中小企业贷款风险成反比关系,担保机构介入,增加了企业信用,贷款利率就应当调低,或者适用较少的上浮幅度。
第二,有利于节省总体成本。如果没有担保机构的介入,银行因为内部管理体系方面的原因,对企业会提出许多硬性要求,如资产必须评估、财务报表必须经过审计、重大诉讼必须出具律师意见等,偏重于从形式上控制风险,而担保机构则相对灵活,往往通过亲力亲为、贴身观察的方式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更强调从实质上控制风险。
第三,可以享受从其他方式无法获取的政策优惠。担保机构是政府为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而大力支持发展的,政府出台一些优惠政策如无息贷款、贷款补贴、技改资金、科研经费等支持通常在与担保机构的合作过程中才能得到更好的贯彻,担保机构运用专业力量,协助政府筛选企业、控制风险,政府通过支付风险补偿、评审费用或者管理费的方式购买服务,与担保机构合作,能够有更多的机会享受到这些优惠政策。
担保机构数量众多并且鱼龙混杂,如何找到最好的担保机构并与其合作,不少中小企业,特别是第一次与担保机构打交道的中小企业心中并没有一个清晰的概念。
与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大同小异不同的是,担保机构之间的差异性之大,可以毫不夸张地用“天壤之别”来形容。有专做非融资性担保,如工程保函、诉讼保函之类的,有的名义上是融资担保,实质上是民间借贷公司。
在《暂行办法》出台之前,担保机构的注册成立没有任何门槛限制,担保机构满大街都是,规范整顿之后,经过验收成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不到注册总数量的十分之一。况且,即使名义上是融资性担保机构,实际上无法做成一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也是大有人在。
要找到合适的担保机构,第一,要看群众口碑,多打听,选择口碑好的肯定没错;第二,要看股东背景,一般来说国有背景的在实力、资源和规范化方面要强过民营担保机构,但也不尽然;第三,要看业绩,这个可以从银行方面了解,尽量选择业绩好的担保机构;第四,凡事都要自己亲自考察,留个心眼,通过望闻问切,全面了解担保机构情况。
有的中小企业习惯了与银行、政府甚至是某些国企打交道的方式,事情八字还没一撇,就先来一顿海吃海喝,然后准备大包小包的礼品赠送。俗话说,吃人嘴软,拿人手软。担保机构要控制好风险,实现自己的社会责任和使命,还真不得拿客户的一针一线,不得与企业做任何可能丧失自己客观判断的事情,哪怕朋友之间的普通交往。真正优秀的担保机构,无论是出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考虑,还是出于客观尽职调查的需要,无论何时都不应接受企业的吃请和礼物馈赠。
中小企业在与担保机构打交道时,尽量行为端正,礼貌客气,适可而止,没有必要靠套一些酒肉近乎拉近关系,以免引起担保机构的鄙视和警惕,因为谁都不会放心把钱交给一个阿谀奉承、铺张浪费的老板手里。
这是最常见的误区之一。担保机构从控制自身风险的目的考虑,一般会要求企业提供诸如房产抵押、企业保证、个人保证等在内的反担保,这时不少企业就会纳闷了:正是因为没法提供银行要求的担保才找担保机构的,现在担保机构要求的反担保也不比银行的要求差,如果我们有担保,还用找担保机构吗?
其一,担保机构要求提供反担保,是为了控制自身担保风险的考虑,担保行业是高风险行业,担保机构要在这个行业长远立足,必须控制好风险;
其二,担保机构所要求的反担保与银行所要求的担保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联系在于无论是反担保还是本担保,担保方式基本相同,区别在于担保机构的灵活性要大于银行,在打折系数、融资额度、担保方式等方面,担保机构更擅长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灵活掌握;
其三,担保机构能起到额度放大的作用,银行的要求一般比较严格,担保机构在确保第一还款来源充足的情况下,要求用少部分房产抵押,甚至是信用担保的也不见怪。
担保机构在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仅仅是中介机构吗?笔者就曾经见到过国内某著名担保机构在宣传材料中就自称是“中小企业融资的一座金桥”。但以笔者愚见,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融资方面所起的作用远不止于此,至少还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
第一,融资顾问。根据企业的情况和需求,提出针对性的融资方案。
第二,管理咨询。担保机构在尽职调查中,可以充分发现企业的优点和缺陷,对于企业在管理、财务、人事等方面的问题,可以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三,直接融通资金。担保机构可用自有资金直接向企业发放委托贷款或者民间借贷,而无须通过任何中介。
第四,业务伙伴。除了融资反面的合作,在机会提供、客户联谊等方面,企业可以将担保机构作为开拓业务的一个重要平台。
第五,私募股东。担保机构也可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从事投资业务,担保机构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股权转让等方式,持有准上市企业的部分股权,也可获得可观的投资收益,而企业在解决资金需求的同时,也可以将担保机构股东作为企业的一大投资亮点,真正实现互利双赢。
习惯了和银行打交道的不少企业家,在第一次与担保机构交往时也会产生故意粉饰财务报表的心理,以便轻松地取信于担保机构并在后续谈判中居于优势地位。
企业为了给担保机构留下好些印象,正式见面前进行一番梳妆打扮也是无可厚非的。但是,须知担保机构之所以出现,主要作用就在于解决银行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如果担保机构囫囵吞枣式地收集信息,不作认真核实就承诺提供担保,那么担保机构就丝毫没有存在的价值。和其他金融机构注重形式真实不同的是,担保机构更注重实质真实,严格、细致地核实企业提供的资料和信息,是担保机构项目经理保前调研的最基本要求。
因此诸如财务报表或其他资料粉饰得越多,反而越发增加担保机构项目经理的工作量,提供信息存在虚假或遗漏的,还可能构成欺诈,给担保机构留下负面印象。
常见的情况下,银行通过对资信较好的企业进行审查,为了满足客户连续性的融资需求、提高工作效率,同意授予企业一定的融资额度并签订综合授信协议,并签订最高额保证、最高额抵押等担保合同,后续融资手续就会相对简单许多。
按照惯常的思维,授信额度只能从银行获取,其实从担保机构获取也并非不可以,特别是业务规模大、信誉好的担保机构,只要担保机构同意担保,鲜有银行审核不通过的,这样就完全可以通过担保机构事先审查的方式,授予企业一定的担保额度,并提前落实好反担保手续,此后担保放款手续同样也会十分简单。例如,国内著名担保机构定期举办的“诚信榜”活动,就是利用这个原理。
尽管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个普遍性的“老大难”,但无论在资金市场上还是资本市场上,企业融资的方式和渠道还是相当广泛的,银行贷款等间接融资,不过是其中最为常见的一种罢了。
相应地,按照有关规定,担保机构的业务种类不仅包括银行贷款、信托贷款等间接融资担保,发行债券、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直接融资担保,还包括工程保函、诉讼保函等非融资性担保,担保机构还可以从事委托贷款、股权、债券等投资业务。
何况,在当前,随着经济交往的日益发达,担保已经从单纯的债权保障工具,演变为兼有债权保障功能和金融产品特性的混合工具,与金融创新密不可分,许多新型金融产品以创新担保方式为核心,担保逐渐显示出其独特的价值。
很多中小企业是在抱着对担保机构不了解、不信任的态度,在不得已的情况下被迫与担保机构接触的,特别是担保机构往往会提出一些严格审核、落实反担保要求,更容易使企业产生敌意。
其实,担保机构在提供担保服务的同时,除了解决企业暂时无力自行解决的难题外,还承担着融资顾问等多种角色,在设立担保融资方案时,往往会根据企业的个体情况,有针对性地设计多种方案供企业选择。
并且,担保机构因为长期与政府、银行、证券公司等机构的密切合作与联系,还为众多不同行业、规模的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拥有各种社会资源,可以为企业提供良好的信息获取和资源共享平台。因此,企业与担保机构的合作,无论在时间还是空间上,都可以相当广泛。
文章内容来源:《融资担保法律实务》(第二版)金振朝【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