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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四川省融资担保公司行业评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9-04-11 10:26:12

四川省辖内各融资担保公司:

为促进我省融资担保行业规范健康发展,营造有序良好的市场秩序,推动银担合作,同时为分类监管奠定基础,进一步提高监管工作科学性、有效性和针对性,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四川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四川省融资担保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研究制定了《四川省融资担保公司行业评级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行业评级”)。经协会第二届第三次理事会表决通过,现予发布。

 

附件:《四川省融资担保公司行业评级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融资担保业协会   

2019年3月26日     


附件


四川省融资担保公司行业评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融资担保行业规范健康发展,营造规范有序良好的市场秩序,推动银担合作,同时为分类监管奠定基础,进一步提高监管工作科学性、有效性和针对性,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和《四川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川府发〔201030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内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满1年且正常运营的法人融资担保公司,以及省外融资担保公司在四川省内设立、持续经营满1年且正常运营的分支机构。无法正常运营、准备退出行业或被吊销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以及涉嫌违法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的融资担保公司不参与评级。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业评级,是指四川省融资担保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指导下,依据本办法所设定程序和评估方法,综合评估分析全省融资担保公司风险状况和运行情况,确定相应的等级。

第四条 协会将评级信息与相关部门共享以运用于分类监管,并以适当方式向银行机构、社会公众或特定主体公布。

 

第二章 评价指标和标准

 

第五条 评价指标分为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对法人融资担保公司,一级指标包括4个方面:

(一)公司治理情况。主要评价融资担保公司治理结构、决策执行和激励约束机制等。

(二)市场定位。主要评价融资担保公司的融资担保业务开展规模及三农、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情况等。

(三)风险及合规经营情况。主要评价融资担保公司风险经营状况和合规经营情况等。

(四)监管评价及社会评价。主要反映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及相关部门对融资担保公司的评价等。

一级指标下设多项二级指标,具体内容及其评分标准见《四川省法人融资担保公司分类评价指标》(附件1)。

第六条 省外在川融资担保分支机构,一级指标包括市场定位、风险及合规经营情况、监管评价及社会评价3个方面,一级指标下设多项二级指标,具体内容及其评分标准见《省外在川融资担保分支机构分类评价指标》(附件2)。

第七条 评价指标实行计分制,总分为100分。协会依据融资担保公司得分情况,确定评级结果。

第八条 协会可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变化实时调整融资担保公司行业评级指标和评分标准。

 

第三章 分类等级评定

 

第九条 融资担保公司行业评级等级分为A、B、C三个等级:

A级(90分及以上):公司经营非常稳健,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完善,风险管控能力强,业务管理规范,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融资担保服务能力处于行业领先水平,业务创新能力强,经营业绩优良。

B级(60分及以上,90分以下):公司总体合规经营,具备一定融资担保服务能力,但在内部治理、财务状况、经营发展等方面不同程度存在问题和风险。其中,B1级(75分及以上,90分以下),B2级(60分及以上,75分以下)。

C级(60分以下):公司经营存在重大风险问题,出现严重违法或违规经营行为,业务发展停滞,财务状况恶化,在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合规管理等很多方面存在重大缺陷,公司难以正常经营,严重威胁被担保人和债权人的利益。

第十条 融资担保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业评级不得高于B2级:

(一)年度内3次以上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数据信息,或报送虚假统计数据信息;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拒绝监管谈话;

(三)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擅自越权变更有关事项;

(四)账外变相违规收取客户保证金,挪用客户保证金,担保责任解除后拒不归还客户保证金,存在上述任何一项行为的;

(五)连续两年融资担保放大倍数低于1

(六)对监管发现问题未按监管要求限期整改到位的。

第十一条 融资担保公司凡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管部门认定后,行业评级直接评为C级:

(一)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包括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自营贷款或者受托贷款、受托投资、抽逃注册资本等;

(二)存在严重违规经营行为,特别是严重偏离主业、严重超范围经营、严重违规投资、风险集中度过高、代偿率过高等可能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且对违规事项拒不整改;

(三)发生规定应报告的重大风险事件情形,未按规定报告或有效处置;

(四)使用非法手段催收或者指使他人非法催债;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融资担保公司行业评级工作由协会按年度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4月末前完成对上一年度的行业评级工作。

第十三条 行业评级按照以下流程开展:

(一)自评。各融资担保公司按照本办法要求开展自评,于每年3月底前,将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司公章的自评表及统计报表、经营报告、财务报告以及全省综合评价排名前50位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报送协会。

(二)复评及确定评级。协会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各融资担保公司提交的自评表和材料进行逐项核实,并结合监管部门提供的统计、日常监管情况等评价计分,确定评价等级。

(三)结果发送。协会在每年4月末前将评级结果通知各融资担保公司,并报送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各市(州)金融局(办)。

第十四条 各融资担保公司应按要求向协会报送统计报表、经营报告、财务报告以及全省综合评价排名前50位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和资料。各融资担保公司需确保所报送资料和数据的客观、真实、完整,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五条 协会可根据监管部门日常监管发现的融资担保公司违法违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经营风险增大等情形,实时动态调整融资担保公司评级。

 

第五章 评级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协会将行业评级结果报送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用于分类监管。在审慎稳妥的前提下,以适当方式向银行机构、社会公众或特定主体公布评级结果,为业务合作等提供参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