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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云南省财政厅印发了《云南省政府性融资担保 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在《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的通知》的基础上,确定了云南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公布,明确了每条评价指标的评价标准、计分条件、绩效评价目标值以及相关数据的来源等。
《办法》共分为总则、评价指标与分值、评价程序、评价结果及应用、监督管理、附则六个章节二十条内容,从政策效益、经营能力、风险控制、体系建设四个维度构建了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体系,有助于强化对政府性融资担保绩效评价工作的统一指导和规范。《办法》自2022年1月25日起施行。
《办法》主要内容
突出政策导向。提高政策效益指标分值,重点考核新增支小支农担保业务规模及占比、新增500万元及以下担保业务规模及占比、担保费率等指标,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聚焦支小支农主业、降低费率水平。
鼓励业务拓展。在经营能力方面重点考核新增担保业务规模、放大倍数等指标,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主动作为、扩大业务规模。
坚持保本微利。坚守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准公共定位,弥补市场不足,降低担保服务门槛,着力缓解普惠领域融资难、融资贵。不追求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增幅最大化,同时明确经济下行期内,在做好风险防控的前提下,可适当降低该项指标分值或暂不考核该项指标,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逆周期调节作用。
强化正向激励。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担保机构获得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补贴、奖励等财政支持,以及确定负责人薪酬、工资总额的重要依据,增强机构内生动力。
坚持“目标管理、结果导向”。即先合理设定当年经营目标,再根据各项目标实际完成情况,对担保、再担保机构进行综合评价。出资人负责根据机构当年经营计划及上年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确定年初目标值,在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自评的基础上,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
来源 | 云南省人民政府网
原文 | 2022年1月25日起施行!《云南省政府性融资担保 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暂行办法》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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