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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宜宾财政
省级财政金融互动政策的通知
三江新区、宜宾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财政金融互动政策推动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4〕36号)等省级文件精神,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人行宜宾市分行、宜宾金融监管分局制定了《宜宾市贯彻实施省级财政金融互动政策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宜宾市财政局
宜宾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宜宾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宜宾市科学技术局
宜宾市农业农村局
中国人民银行宜宾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宜宾监管分局
为深入贯彻实施《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财政金融互动政策推动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4〕36号)、四川省财政厅等十四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实施财政金融互动政策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实施方案〉的通知》(川财金〔2024〕51号)、《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实施财政金融互动政策支持建设更高水平“天府粮仓”实施方案〉的通知》(川财农〔2024〕56号)、四川省财政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实施财政金融互动政策推动新型工业化和现代服务业融资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川财建〔2024〕144号)、四川省财政厅等十二部门《关于印发〈省级财政支持做大金融总量及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规〔2024〕1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财政政策、金融政策协同联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促进金融更好服务我市实体经济,现将我市贯彻实施省级财政金融互动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增加科技型企业贷款
➤(二)支持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成本
鼓励金融机构向我市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发放低利率贷款,对地方法人银行运用人民银行再贷款资金向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含农户)发放的低于1年期LPR+40BP的贷款,财政部门按其新发放贷款金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补,所需资金由省级负担80%,剩余20%部分资金由市县(区)按现行财税体制分担。(责任单位:人行宜宾市分行、市财政局)
➤(三)建立市级国有融资担保机构长效扶持机制
对市级国有融资担保机构年末融资担保放大倍数达到5倍(在保余额/净资产)及以上时,市级财政按原出资额的10%、不超过5000万元予以资本金补充。
对开展年化担保费率低于1%(含1%)的小微企业、“三农”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市级国有融资担保机构,市级财政给予保费补贴后的年化费率不超过2%(其中,批量业务按照合同约定的融资担保机构分险比例所对应的融资担保额计算)。对开展单户融资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三农”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市级国有融资担保机构,市级财政按照其年化新发生担保额的1%给予业务奖补。
➤(四)支持数字金融研发应用
对地方法人银行被选入金融科技创新监管“数字金融”主题工具实施范围、并完成验证和测试的创新应用,市级财政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责任单位:人行宜宾市分行、市财政局)
➤(五)支持市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
➤(六)鼓励企业列入四川省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
对当年新列入四川省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企业,市级财政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市直相关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加大工作推进力度,统筹研究解决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财政金融互动政策落地见效,切实推动经济运行持续好转。市直有关部门要通过多渠道面向各行业、金融机构宣传推介财政金融互动政策。各县(区)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主动送政策上门,通过培训会议、新闻媒体、宣传手册等多种方式,对行政区域内相关部门、企业、机构开展政策解读。让更多的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知晓政策、运用政策,为政策全面贯彻落实营造良好氛围。建立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绩效评估机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财政奖补资金年度预算挂钩等制度。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2024年1月1日至印发之日期间宜宾市贯彻实施省级财政金融互动政策按本通知执行,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本政策与其他市级相关政策不重复享受,同一单位就相同事项申请奖励补贴资金采取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过程中如遇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重大政策变动,上述政策将相应调整。
严禁公务人员、有关单位、申报企业内外勾结、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奖励资金。有上述行为经查实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追回违反规定骗取、套取的资金,依法对申报企业给予处罚;公务人员和有关单位有上述行为经查实的,由相关部门依纪依法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