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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广西: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融资担保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2025-02-06 18:03:11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推进融资担保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桂政办发〔2025〕4号
各市
、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发〔2023〕15号)要求,进一步推进我区融资担保行业高质量发展,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重点领域服务力度
(一)加快科技担保业务发展。
鼓励融资担保机构针对科技创新类中小微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融资需求创新产品和业务模式,提升科技创新类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适配性。支持融资担保机构与股权投资机构、银行开展科技创新类中小微企业“投贷担”业务联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加大服务科技创新和工业振兴力度,积极对接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助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加快培育和形成新质生产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科技创新类中小微企业的单户在保余额上限提高至3000万元。
(二)创新发展绿色担保业务。
鼓励融资担保机构拓展小微企业和“三农”绿色担保市场,加大对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生态环境、绿色制造、绿色服务等绿色低碳领域的担保支持力度。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林权收储机构合作,提高林权抵押贷款抵押率和获得率。鼓励有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成立绿色担保专业团队或专营机构,为发展绿色项目及从事绿色产业的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绿色债券发行的担保支持力度,拓宽绿色产业直接融资渠道。
(三)优化普惠担保业务结构。
鼓励融资担保机构积极围绕小微企业无贷户加大支持力度,努力提升首贷户比重;加强对小微企业信用信息的挖掘运用,持续提升信用担保占比。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促进个案担保业务与批量担保业务协调发展,提升个案担保业务的精准性和批量担保业务的规范性。探索自治区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各市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联保、分保机制,合理满足单户1000万元以上较大额度的小微企业担保需求。鼓励市县人民政府将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委托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管理,推进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2∶2∶2∶2∶2”风险分担模式在全区范围落地,支持创业担保贷款扩面增量。自治区级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机构应立足我区林果蔬畜糖等特色资源,突出对粮食、生猪、食糖、水果、中药材等重要农产品生产以及设施农业的支持,专注服务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只开展“双控”业务,加大“政策性保险+政策性担保”推广力度。
(四)积极探索养老产业担保。
鼓励融资担保机构积极探索建立符合健康产业、养老产业、银发经济特点的担保产品体系,引导金融资源向养老服务领域配置和倾斜。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各级民政部门合作,通过搭建“政府+担保+银行”政策性融资服务联动平台,为养老服务企业和社会服务机构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五)推进行业数字化转型。
鼓励融资担保机构按照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原则,稳步推进数字化转型工作,通过科技赋能实现流程便利、降本增效和风控能力提升。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加大数据资源资产整合及开发利用力度,激发和释放小微企业数据价值潜能。支持全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深化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数字化平台合作,加快建设相关平台自治区级数据分中心,探索建立融资担保业务大数据风控模型,实现与银行数据、征信数据、相关政府部门和监管部门等第三方数据源无缝对接,提升风控能力和服务能力。
二、完善财政扶持政策
(六)健全资本金补充机制。
自治区财政视财力情况适时补充自治区级政府性融资担保龙头机构资本金,支持其做强做优做大。建立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规模、绩效考核结果挂钩的资本金补充机制,对融资担保责任余额放大倍数达到4倍以上(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责任余额放大倍数达到3倍以上)且连续三年绩效评价评定等次为“中”(含)以上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鼓励各级财政及时补充其资本金。鼓励市县人民政府将获得的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资金优先用于补充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
(七)优化风险补偿机制。
各级财政部门每年对上一年度绩效评价评定等次为“中”(含)以上且上一年度代偿率为1%(不含)-5%(含)的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予以代偿补偿,补偿范围为单户2000万元以下(“双新”、“专精特新”、科技创新型中小微企业单户3000万元以下)、年化担保(再担保)费率符合收费标准的小微企业和“三农”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业务代偿项目,补偿标准为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实际承担代偿责任金额(不包括外部机构按照合同约定风险分担部分)的50%。补偿资金实行封顶管理,具体金额由各级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中确定。代偿率在1%(含)以内的部分,由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用其计提的风险准备金自行代偿;代偿率超过5%的部分,各级财政部门不予补偿。各级财政部门应将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上一年度开展的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纳入代偿补偿范围。对已享受中央农业信贷担保业务奖补支持的自治区级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机构,以及市县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机构通过“担担合作”的业务,不再重复享受风险补偿政策。自治区财政每年对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资金补助范围由单笔担保额1500万元以下的担保业务,扩大为单户担保额2000万元以下的担保业务。
(八)完善业务奖补机制。
对上一年度监管评级为“C”(含)以上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由自治区财政每年按其上一年度新发生单户1000万元以下,且年化担保费率(再担保)费率符合收费标准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责任金额(监管评级为A、B、C的,分别按100%、90%、80%计算)占符合条件的机构同类业务融资担保责任总额比例进行业务奖补,奖补资金每年最多3000万元,单家机构不超过1000万元。业务奖补资金可用于担保费补贴、弥补风险代偿、计提风险准备、补充注册资本金、开展能力建设等。
三、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九)扩大政担合作。
强化政府性融资担保与财政政策的融合发展,鼓励各级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统筹整合财政专项资金,采取注入资本金、共建担保基金、给予担保费补贴或设立风险补偿资金池等方式与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合作,通过发挥担保杠杆作用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作用,全区各级各有关单位积极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推送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自主作出业务决策。
(十)建立尽职免责机制。
出台全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尽职免责工作指引,督促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全面落实尽职免责工作机制,促进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规范稳健发展、工作人员积极履职尽责,切实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支小支农融资增信主力军作用。
(十一)完善考核激励机制。
强化财政正向激励和监管评级导向作用,将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落实金融“五篇大文章”情况纳入其绩效评价和监管评级指标体系,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与其获得政策扶持、资金支持、薪酬激励等情况挂钩。适当放宽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开展科技担保业务、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的代偿率上限考核要求。
(十二)加大行业宣传力度。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积极宣传解读融资担保惠企政策,融资担保机构要多形式多渠道积极开展业务宣传,主动将普惠金融政策、担保产品和服务信息送达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树立良好行业形象。
(十三)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融资担保机构要树立人才兴业理念,不断探索创新人才选用育留机制,通过市场化选拔、专业知识培训、与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合作培养、挂职锻炼等方式,汇聚大批产品设计、风险控制、行业研究、经营管理等专业人才,特别要加强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等重点领域复合型高素质金融人才的储备和培养。强化人才激励机制,将融资担保行业人才纳入全区各级各类金融人才培养计划并享受同等政策、同等待遇。
四、加强监管防控风险
(十四)加强监督管理。
各级融资担保行业管理部门要全面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综合运用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监管评级等手段,督促融资担保机构合规经营,加大对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三级资产比例、拨备覆盖率等重点指标的监测力度,严厉打击各类非法和违规金融活动,对无序扩张、超范围经营、抽逃挪用注册资本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要“长牙带刺”,依法依规处置,坚决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出资人职责,全面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落实资本金补充、代偿补偿、业务奖补、担保费补贴等扶持政策。各级审计部门要充分发挥审计监督和保障作用,促进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规范运营。
(十五)强化风险防控。
建立健全融资担保机构风险防控机制,强化融资担保机构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加强法人治理,完善内部控制、风险分类、风险预警等防控措施,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合规为本”的经营理念。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加强担保项目监测,提升在保业务质量;加强代偿情况监测,控制机构总体风险;严格代偿审核,防范信贷风险转嫁;加大代偿清收力度,提高追偿效率。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代偿补偿和业务奖补政策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此前自治区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2025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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