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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7日,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开放。为了充分发挥权威案例的实用效能,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了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认为对类案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权威案例,包括指导性案例和参考案例。我所系统整理了首批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小额贷款与融资担保类案件,本期汇编小额贷款类案件共7件(包括2件民事案例、5件刑事案例),融资担保类案件共4件(包括3件民事案例、1件刑事案例),供金融机构及相关行业人员研习。若需要完整法院判决可联系我所。整理人:任彦兴、谢佳昱
目录
一、小额贷款公司相关案例索引
【民事案例索引】
(一)小额贷款公司名为借贷实为走账的行为效力认定
(二)应收账款质押合同质权未设立的责任认定
【刑事案例索引】
(三)“套路贷”案件具体罪名及是否构成犯罪集团的认定
(四)“合法公司”外衣下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司法认定
(五)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套路贷”数额的司法认定
(六)“套路贷”的认定及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的适用
(七)放贷收息型受贿的认定及数额计算
二、融资担保公司相关案例索引
【民事案例索引】
(一)未经批准从事贷款业务的融资担保公司发放贷款行为应认定为民间借贷
(二)接受分公司名下的财产提供担保的,应由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作出决议
(三)融资担保公司不具备开立独立保函的主体资格认定问题
【刑事案例索引】
(四)非法集资类案件中单位犯罪的认定
一、小额贷款公司相关案例索引
(一)小额贷款公司名为借贷实为走账的行为效力认定
案名
宁波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顾某等合同纠纷案。
案号索引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6民初52556号,上海金融法院(2021)沪74民终1842号。
裁判要旨
1.地方金融组织与相对方虚构金融交易法律关系,使资金合理流出并回流的行为构成闭环交易。地方金融组织闭环交易通常适用《民法典》第146条规定的通谋虚伪行为加以认定。其中,虚构的金融交易法律关系为伪装行为自当无效;对于地方金融组织业绩造假、隐藏风险等极易造成不公平交易或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隐藏行为,由于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违反公序良俗原则,亦属无效。
2.借贷双方虚构借款法律关系,且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指向其他债务的特征,构成《民法典》第146条规定的通谋虚伪。其中,虚构的借款法律关系为伪装行为自当无效;隐藏行为构成债务加入应属有效。债务加入意思表示自身不存在法定无效或可撤销事由时,即使原债务无效,债务加入人作为并存的债务承担主体应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原债务无效后的法律后果。
(二)应收账款质押合同质权未设立的责任认定
案名
吉林某小额贷款公司诉吉林省某公司、吴某合同纠纷案。
案号索引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吉01民初2583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吉民终164号。
裁判要旨
到期债权质押中,债务人承诺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认定为对于质押担保的债务加入,地位等同于出质人。债务加入,又被称为“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承诺由其履行债务人的债务,但同时不免除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在实践中,如果第三人履行债务并不以债务人届期未履行为前提,而是直接表明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则可以直接认定为债务加入。
(三)“套路贷”案件具体罪名及是否构成犯罪集团的认定
案名
王某某、林某甲等人诈骗案。
案号索引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4刑初256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1刑终1762号。
裁判要旨
1.实施“套路贷”过程中,未采用明显的暴力或者威胁手段,而是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的,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2.是否认定为犯罪集团。各被告人既没有明显的首要分子,也没有较为固定的组织架构和组织形式,不具备犯罪集团的基本特征,因此应当按照一般共同犯罪处理。
(四)“合法公司”外衣下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司法认定
案名
方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案号索引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8)苏0205刑初261号,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2刑终70号。
裁判要旨
行为人以公司名义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应根据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构成要件判断是否构成相关犯罪,行为人通过成立公司掩盖犯罪目的、逃避法律打击的,不影响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认定。
(五)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套路贷”数额的司法认定
案名
韩某海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案号索引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9)陕0102刑初65号,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1刑终349号。
裁判要旨
1.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具备四个经济特征:组织特征,表现为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结构较为稳定,层级分工较为明确,组织纪律较为严明,犯罪据点固定等;经济特征,通常表现在有组织地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组织成员之间经济往来频繁,具有一定的经济互助性;组织将部分收入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行为特征,表现在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危害特征,表现在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套路贷”认定犯罪数额原则应当从整体上予以否定性评价。“套路贷”的本质特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实施的违法犯罪,不可能产生合法收入。因此,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给付被害人的本金数额之外,“虚高债务”和以“利息”“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违约金”等名目被非法占有的财物,均应计入犯罪数额。
(六)“套路贷”的认定及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的适用
案名
陈某展等17人诈骗、敲诈勒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案号索引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6刑初13号,(2019)浙06刑初14号刑事判决。
裁判要旨
“套路贷”案件中,构成诈骗罪的财务人员将逾期借款人名单移交给催收人员,由于认识因素不一致,犯罪目标不一致,犯意联络不明显,犯罪获得的利益没有共享,所以财务人员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共犯。同时,在认定“套路贷”案件的犯罪金额时应整体上进行否定性评价,“本金”应视为实施“套路贷”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或追缴,但不计入犯罪数额。
(七)放贷收息型受贿的认定及数额计算
案名
韩某受贿案。
案号索引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02 刑初 7号。
裁判要旨
1.对于放贷收息型受贿的认定,可以从如下方面加以判断:一是借贷双方存在权钱交易关系;二是借贷双方并不存在真实借贷关系,主要表现为借款人无真实资金需求,资金用途与借款人事先承诺不符,借贷协议不规范或只有口头约定,借款利息畸高等。
2.就放贷收息型受贿而言,所收取的利息均应认定为受贿数额。
二、融资担保公司相关案例索引
(一)未经批准从事贷款业务的融资担保公司发放贷款行为应认定为民间借贷
案名
四川省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四川某某源置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号索引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5民初9112号。
裁判要旨
未经批准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属于变相从事金融业务,应归入民间借贷范畴,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案件。
(二)接受分公司名下的财产提供担保的,应由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作出决议
案名
甘肃某融资担保公司诉甘肃某生物科技公司、甘肃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号索引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甘01民初454号,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甘民终115号。
裁判要旨
分公司对外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依法由公司承担。分公司以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对外提供担保,应当适用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由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作出决议。
(三)融资担保公司不具备开立独立保函的主体资格认定问题
案名
山东某工程有限公司诉山东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独立保函付款纠纷案
案号索引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2民初182号。
裁判要旨
独立保函是顺应现代市场经济条件的金融创新,但法律法规对独立保函的开立主体有严格限制。仅有银行或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开立独立保函。
(四)非法集资类案件中单位犯罪的认定
案名
阿某融资担保公司集资诈骗案。
案号索引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10刑初48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鲁刑终360号。
裁判要旨
非法集资案件中,被告人往往通过成立公司,并以公司名义对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此种情形下,是否应认定为单位犯罪,不可一概而论。虽然系以单位名义对外非法吸收存款,但并非系经过单位集体决策,或者违法所得并没有归单位所有,不能认定系单位犯罪,而应该按照自然人犯罪处理。司法实践中,对于是否构成单位犯罪的认定,可以从以下三面着手审查:
1.单位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全部或者大部分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要重点审查非法集资活动是否体现单位意志;违法所得是否归单位所有。
2.个人为进行非法集资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单位设立后,以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对单位中组织、策划、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人员应当以自然人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判断单位是否以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为主要活动,应当根据单位实施非法集资的次数、频度、持续时间、资金规模、资金流向、投入人力物力情况、单位进行正当经营的状况以及犯罪活动的影响、后果等因素综合考虑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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