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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善长沙市融资担保体系,促进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为长沙市小微企业提供更优质、更充分的融资担保服务,市财政局、市金融办联合出台《长沙市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风险代偿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的出台是长沙市贯彻落实湖南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加快构建“4321”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的一项重大举措。
该《办法》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特点:
《办法》坚持政策性、准公共性发展定位,重点支持小微企业、“三农”、创业创新市场主体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明确了纳入代偿补偿资金支持范围的融资担保公司和项目须符合的相关条件,为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发展及风险代偿补偿相关申报提供了指导。
《办法》坚持风险分担的原则,对于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开展的符合条件的担保业务,担保代偿率在5%(含)以内的部分,由市财政局按债务人未清偿本金10%的比例进行风险代偿补偿,如被担保项目属于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绿色低碳企业的,在发生代偿后,除按以上标准予以补偿外,再予以最高为未清偿本金5%的补偿。通过引导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深化银担合作,进一步扩大业务规模,提高可持续经营能力,充分发挥代偿补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引领撬动作用。
《办法》坚持政策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通过全面梳理,科学划分权责,进一步明确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在代偿资金安排、代偿补偿申请流程、监督管理等各环节的职责分工,建立健全代偿补偿申报程序、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监督检查机制,形成权责清晰、分工明确、使用规范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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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金融处
制作:黄佳(办公室)
审核:孙荣华(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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