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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6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郑州市“郑好融”信贷风险分担补偿资金池管理暂行办法 》,旨在加强“郑好融”信贷风险分担补偿资金池(简称“郑好融”资金池或资金池)资金管理,规范资金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破解全市小微企业面临的“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和金融机构“信息不对称、贷款难、成本高”问题。
“郑好融”资金池总规模5亿元,首年初始规模3亿元,第二年再安排2亿元,由市财政局负责安排相关预算,建立长期动态补足机制。每年6月底前按年审核结算资金池使用情况,及时补充资金,确保“郑好融”资金池规模不低于5亿元。
“郑好融”资金池是为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构建企业融资补偿机制,缓解郑州市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下同)融资难、融资贵而安排的政府性资金。资金用途主要包括担保费率补贴、由政府分担的风险损失补偿、“郑好融”资金池委托管理费等支出。
“郑好融”资金池的资金补充来源包括:一是“郑好融”资金池利息收入;二是合作机构追偿资金按比例回缴“郑好融”资金池;三是市级财政可根据运作情况适时补充,向上争取政策性配套资金;四是其他可用于补充资金池的资金。“郑好融”资金池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独立核算、封闭运行。
“郑好融”资金池根据“郑好融”业务合作银行绩效评价办法,在合作银行存入资金并依据绩效评价情况实施动态调整,合作银行原则上按不低于存入资金的30倍比例安排贷款资金,用于向小微企业提供贷款。
可纳入“郑好融”资金池补偿范围的入池贷款的条件如下:
(一)单户纳入“郑好融”的贷款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重点支持单户贷款500万元(含)以下的首贷和信用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
(二)“郑好融”入池贷款类型应为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或权利质押贷款。融资主体为个体工商户或小微企业主的,应为个人经营性贷款且贷款用途须用于相应个体工商户或小微企业;
(三)由融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融资担保公司不得向被担保企业收取保证金以及评估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反担保物不得为固定资产;
(四)银行贷款利率不超过上一年度全省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融资担保公司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对融资担保公司担保的“郑好融”业务,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的若干意见》(郑政办〔2022〕96号)规定,对单户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的融资担保业务给予担保费补贴,补足至2%,以有效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合作机构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郑好融”资金池合作机构包括合作银行和合作融资担保机构。
其中,合作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资产与负债结构、正常的盈利能力、合理的流动性安排,最近一期监管评级不低于3级(含);
(二)具有较丰富的小微企业信贷产品,具备专业的金融科技团队,可就小微企业的贷款需求和用款场景进行定制化产品开发;
(三)具有从事小微企业信贷业务的专营团队,建立有针对小微企业的风险跟踪、控制体系;
(四)须签订《“郑好融”资金池业务合作协议》,并遵守相关约定;
(五)市级联席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合作融资担保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须属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且最近一期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年度检查为合格类公司;
(二)坚守小微融资担保主业,上一年度小微、“三农”企业担保余额占比60%以上;
(三)已加入省级再担保体系;
(四)公司治理机制和风控制度健全,对担保项目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理机制;
(五)须签订《“郑好融”资金池业务合作协议》,并遵守相关约定;
(六)市级联席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郑好融”资金池补偿标准怎样规定的?
“郑好融”资金池的补偿比例按照贷款类型分为担保类贷款和银行直贷类贷款,根据贷款类型不同采取差异化风险分担模式。
(一)担保类贷款:1.担保类贷款是指由融资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反担保措施不得为房产、土地、厂房等固定资产的抵质押方式;2.对于担保类入池贷款发生的不良贷款,按贷款本金实际发生损失由银行、融资担保机构和“郑好融”资金池按20%:60%:20%比例进行风险分担。
(二)银行直贷类贷款:1.银行直贷类贷款是指由银行发放的信用贷款、权利质押贷款(包括知识产权、应收账款、股权、收益权、存货等)、组合贷款(实物资产抵押额不超过贷款本金的30%);2.对于银行直贷类入池贷款发生的不良贷款,按贷款本金实际发生损失由银行、“郑好融”资金池按70%:30%比例进行风险分担。
来源:大河财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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