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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辖内各融资担保公司:
为增强四川省辖内融资担保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能力,进一步打造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能力测试(以下简称:高管测试)标准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四川省融资担保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研究制定了《四川省融资担保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能力测试管理办法(试行)》并经协会第二届第三次理事会表决通过,现予发布。
附件:《四川省融资担保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能力测试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融资担保业协会
2019年3月26日
附件
《四川省融资担保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能力测试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增强四川省辖内融资担保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能力,进一步提升经营管理能力和水平,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合法、稳健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融资担保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对公司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者对公司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
第三条四川省融资担保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作为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能力测试(以下简称“高管测试”)的组织和承办机构,在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的指导下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职责
第四条 协会统一组织高管测试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测试规则;
(二)确定测试科目,制定测试大纲;
(三)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编写、出版、发行测试统编教材;
(四)确定测试方式、测试时间和测试频次,发布测试计划和公告;
(五)受理高管测试咨询;
(六)组织测试命题工作;
(七)组织测试考务工作;
(八)公布测试年度优秀荣誉;
(九)将测试违纪情况报送监管部门;
(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测试信息系统;
(十一)与高管测试有关的其他职责(年度培训达标60%课时)。
第三章 测试主要内容
第五条 各融资担保公司报名参加高管测试的人员(以下简称“报考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三)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及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因上一年度参加高管测试时作弊或扰乱考场秩序受到处分的融资担保公司报考人员,不能报名参加高管测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参加测试的,报名及测试成绩无效:
第七条四川省融资担保公司高管测试科目由科目一和科目二组成。
科目一:国家通用法律法规;
科目二:融资担保行业专业知识。
协会可根据行业发展需要,酌情调整或增加相关的测试科目。
第八条测试实行百分制。协会定期将测试组织情况、测试现场纪律和成绩等报送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并将测试成绩作为行业评级评价人力资源的参考。
第九条 协会应建立四川省融资担保公司高管测试信息系统,记录参加测试人员个人基本信息,包括测试科目、测试时间、测试过程、测试成绩、违纪违规信息等。
第四章 题库管理
第十条 测试命题应按照测试大纲的要求,遵循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的原则,树立四川省融资担保公司高管测试的公信力。
第十一条 测试命题管理工作由四川省融资担保业协会秘书处负责。
第十二条 协会指定专人专岗负责题库管理。责任人要不断对题库进行动态维护和更新,持续完善题库建设,优化题库试题结构与内容,确保测试试题的安全性和时效性,以适应行业最新发展需求。
第十三条 题库管理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保存并遵守协会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四条题库管理人员有违反高管测试保密相关规定的,协会予以解聘;情节严重的,协会可依照有关规定做出处分或者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测试实施
第十五条 协会组织实施测试考务工作。本办法所称测试考务工作是指高管测试的测试报名、考区考点设置、考场安排、考场监督、试卷评阅、测试成绩和考务信息管理等。
第十六条协会根据需要可委托社会专业服务机构和地方行业协会协助承担部分或全部测试考务工作,并与其签署协议,规定所承担的测试考务工作的标准和要求,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协会应加强对委托的测试服务机构的管理,制定测试实施方案,明确测试组织任务、要求和责任,保障测试组织工作的顺利开展。测试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组织测试。
第十七条协会按照有关规定制定高管测试现场规则。
第十八条 测试主考、测试监考、测试巡考等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监督报考者遵守规则。
第十九条报考人员应当按要求如实填写报名表,保证其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二十条报考人员在规定的测试时间,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考场参加测试。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其他有效旅行证件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各融资担保公司应依据测试布置及时通知高管人员参与测试,因故不能参与的,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协会发送书面请假函。无故缺考的,一概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二条协会每年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报送各融资担保公司参加高管测试的人数及结果。
第六章 测试纪律
第二十三条参加高管测试的报考人员不符合报名条件,弄虚作假参加测试的,取消其测试成绩。
第二十四条参加测试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经测试监考人员提醒后不改正的,该科测试成绩按无效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在考场或者其他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三)在测试期间旁窥、交头接耳或者互打手势的;
(四)未经考场工作人员同意在测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五)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参加测试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科测试成绩按无效处理,并在1年内不得报名参加高管测试:
(一)使用或提供伪造、涂改身份证件的;
(二)帮助他人作答,纵容他人抄袭的;
(三)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与测试内容相关材料的;
(四)使用或试图使用通讯、存储、摄录等电子设备的;
(五)恶意操作导致测试无法正常运行的;
(六)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协会工作人员及其他考务人员在测试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