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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政策】关于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3-06-28 15:15:40



财政厅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银保监局

关于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中国银保监会等七部门关于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3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9〕51号)、《财政厅 四川银保监局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制管理的通知》(川财金〔2022〕33号)有关规定,为完善我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完善内部管理机制,提升担保实力,聚焦支小支农主业,降低融资担保费率,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确认

(一)基本条件。

依据《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中国银保监会等七部门关于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增信的通知》等规定,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由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国有企业出资并实际控股,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为主要经营目标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按照“优先将实力较强、经营规范的机构纳入名单,担保能力不足、违法违规经营、出现重大风险的机构暂不纳入名单。原则上开展住房置业担保、发行债券担保等特定业务的机构不纳入名单;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内的机构应当纳入名单”的总体原则予以确定。

(二)确认条件。

1.聚焦支小支农主业。严格以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为主业,原则上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应达到80%以上,不得偏离主业盲目扩大业务范围,不得为政府债券发行提供担保,不得为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提供增信,不得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不得将公司资金借出给政府机关、股东、关联方或其他人。

2.坚持保本微利运行。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保持较低费率水平,原则上担保业务(含存量)平均费率水平应不超过1.5%,并逐步降至1%以下,切实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综合融资成本。规范收费行为,除担保费外,不得以保证金、承诺费、咨询费、顾问费、注册费、资料费等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

3.符合监管规定要求。全面纳入预警监管平台,完成四川省融资担保机构预警监管平台接入、基础数据和存量数据填报,应于业务发生当天在预警监管平台中录入对应的业务数据,按要求填报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和资料,及时报告重大风险事件,并确保报送数据的真实、完整、准确、及时。资本实力代偿能力较强,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符合净资产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之和不得低于资产总额的60%等资产比例管理规定。代偿履约信誉良好,诚实守信、依法合规经营,按合同约定及时履行代偿责任,不存在应偿未偿、拒绝履约、重大违法违规、重大涉刑案件等损害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信誉的情况。

(三)工作流程。

1.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做好本地区第一批、第二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相关业务数据核定工作(详见附件1);同时,按照“自主自愿”原则,将申请新纳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的相关融资担保机构信息一并收集核准(详见附件2),于2023年7月7日前将申请报告及以上附件(含电子版)报送至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于2023年7月7日前直接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报送申请报告及以上附件(含电子版))。

2.财政厅会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经济和信息化厅、四川银保监局对申报机构的相关数据进行审核,对不满足确认条件的机构将予以剔除。 

3.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审核确认后,将在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经济和信息化厅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并全省印发。

二、加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政策扶持

为鼓励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聚焦支农支小主业,持续稳步提高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在保余额占比,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保持较低费率水平,切实有效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综合融资成本,各级财政将实施财政金融互动政策,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的小微企业、“三农”企业年化担保费率低于1%的,财政部门将按照其年化融资担保额以及年化担保费率与2.5%的差额给予保费补贴;对开展单户融资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三农”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财政部门按照其年化融资担保额的1%给予业务奖补。从2024年起,对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不再给予业务奖补。

三、强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考核监管

(一)强化机构“一低一高”监管考核。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要求,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及时调整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考核方向,取消或降低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盈利性考核要求,确保实现“一低一高”监管目标,即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2023年新发生的小微企业、“三农”主体融资担保业务平均费率降至1%以下,同时融资担保年末在保余额同比增长不低于10%。2024年初,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四川银保监局、经济和信息化厅将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行全面评估,对2023年内新增小微企业、“三农”主体融资担保业务平均费率未降至1%或在保余额增速低于10%的机构,责令退出名单。

(二)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四川省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与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高管薪酬激励相挂钩,财政厅将定期不定期进行抽查并进行全省通报。

(三)压紧压实地方主体责任。

各市(州)政府要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建立和完善不良资产处置和呆账核销机制,落实奖补资金,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支小支农业务。对区域内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总体新增小微企业、“三农”主体融资担保业务平均费率未降至1%以下的市(州),省级财政在分配各地融资担保增量降费奖补资金时将予以扣减。对增量降费工作不力的,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四川银保监局、经济和信息化厅将联合约谈市(州)相关负责同志。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财政厅金融与资本管理处王鹏,028-86667023;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监管二处刘畅,028-86606038,电子邮箱:czpk@163.com;

经济和信息化厅产业金融处王之佼,028-86265772;

四川银保监局普惠金融处崔伟,028-61886521。


附件:1.第一、二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相关业务数据表

      2.新申请纳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相关业务数据表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银保监局

2023年6月20日




来源: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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