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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四川省融资担保业协会是由省域内融资担保机构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融资担保行业自律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本协会中文名称为四川省融资担保业协会,英文名称为SICHUAN FINANCING GUARANTEE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SCFGA。

本协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四川省。

第二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自律、维权、服务、规范。积极承担部分行业管理职能,高质量完成交办的工作任务;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努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完善融资担保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促进行业持续规范健康发展;发挥协会在政府与融资担保行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争取政策支持,推动银担合作,推进四川省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加快发展主要为小微企业、“三农”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服务的新型融资担保行业,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本协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党建工作机构是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行业管理部门是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协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

本协会的网址:http://www.scrzdb.org。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从担保业务实践的角度为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和有关政策的制订工作提供意见与建议;

(二)组织和参与融资担保行业的理论与实务研究,举办行业研讨活动,推广典型经验,开展交流与合作;

(三)建立行业宣传平台,开展对外宣传;

(四)调查、收集发布行业信息与动态,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发行行业出版物;

(五)开展行业人才培养、专业培训、学习考察、对外联谊和文化建设等;

(六)向会员提供咨询等服务;

(七)组织制定自律性行规行约,协调会员关系,维护融资担保行业内的公平竞争;

(八)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授权或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承担相应行业管理职能,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在行业统计、机构信用记录、行业人才培养和文化建设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为行业监管提供有效补充;

(九)制定风险处置预案,协助会员防范业务风险,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十)积极反映会员诉求,争取有利的政策支持和外部环境;

(十一)建立沟通机制,协调与有关团体和组织的关系,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协作;

(十二)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及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加入本协会: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个人会员应从事担保相关业务,在该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个人;

(四)单位会员需为经监管部门批准依法设立、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以及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川注册的融资性担保分支机构;

(五)单位会员应具有较强的资本实力、风险意识及风险管控能力,经营规范。

本协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协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材料;

(二)经秘书处提出审核意见,报会长审定入会;

(三)本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协会活动并获得本协会咨询等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本章程和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和行业良好信誉;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和任务;

(七)本章程规定及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协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会员确因经费困难无法按时缴纳会费的,申请并经会长同意后可予以减免或延迟缴纳。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除名后或者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协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协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以及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十七条  与融资担保行业发展关联度高的银行等单位申请加入四川省融资担保业协会,可吸收为特邀会员。特邀会员入会的程序和义务与一般会员相同。特邀会员享受的权利为一般会员权利(一)以外的一切权利。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是本协会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协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工作机构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1年召开1次。

本协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7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一般采用现场表决方式。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方式。

第二十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协会3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1/5以上会员推举本协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协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一般不得超过会员的1/3。

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理事不在本协会领取薪酬。

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1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协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会同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选举委员会)拟订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1个月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换届工作中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充分听取行业管理部门等方面意见,主动与党建工作机构沟通;

经党建工作机构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四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协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五)本章程及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协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协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八)本章程及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决定名誉职务等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领导本协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八)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九)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重要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本协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二)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连续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条  负责人由会员大会或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罢免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一条  选举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  经会长或者1/5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协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10-40名,秘书长1名。会长、副会长总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本协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协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聘任(含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连任届次不受限制。

第三十六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应当由本协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协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协会全面工作,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领导秘书处工作,研究决定协会日常管理重要事项;

(五)负责协会的制度建设、队伍建设、信息宣传、对外交流等工作;

(六)提名名誉职务、秘书长等,交理事会决定;

(七)组织召开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人员聘任及管理、内部管理制度、大额经费支出等协会重要事项;

(八)审批会员入会;

(九)负责协会经费审批等财务管理工作;

(十)负责协会管理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在会长领导下,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四)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经会长同意后报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经会长同意后报理事会审议。

(六)提名秘书处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报会长决定;

(七)提出秘书处工作人员聘用方案、聘用名单,报会长决定;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协会设秘书处,为协会日常办事机构。

第四十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根据表决情况制作书面决议,现场理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30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经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协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二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协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协会承担。

第五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协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协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协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协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分支机构名称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以“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对外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协会名称的规范全称。

第五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应当纳入本协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协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大会选举规程》《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协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协会经批准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协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六十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一条  本协会适时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三条  本协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四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致使本协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协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协会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六条  本协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协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七条 本协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六十八条  本协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2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协会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条  本协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五条  本协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七十六条  本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2年5月13日第三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